[分配]科创新源(300731):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7月10日 19:05:56 中财网
原标题:科创新源: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发展情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后,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3)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
(5)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
(6)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下述条件基础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①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③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四)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六)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当年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下列内容: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该等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计划。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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