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丽人丽妆(605136):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证券代码:605136 证券简称:丽人丽妆 公告编号:2026-023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 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 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63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黄韬、黄梅、李爱丽、 叶茂、徐鼎、杜红谱: 经查,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人丽 妆或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未审议、未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丽人丽妆对外提供担保, 协助上海麦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麦芃)、上海梦 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馥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印尚实业 有限公司、杭州明馥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从银行获得贷款。公 司未审议、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 号)第9.11条第一款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一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内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6号)第三十三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2、未识别关联方,未审议、未披露关联交易 2019年至今,公司未识别关联方上海麦芃。2019年至2022 年期间,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与上海麦芃之间的关联交易,不符十五条第二款、《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第10.2.4 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3、未审议、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至2024年期间内,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黄韬所涉离婚 及财产纠纷事项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代为支付费用合计 480万元。2026年,在我局督促下,相关受聘律师事务所已向公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第10.2.3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 上证发〔2023〕31号)第6.3.6条第一项、《股票上市规则》(上的规定,也不符合《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5〕4号)第三十一条、《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 条第一款、《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信披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二条第一项、《信披办法》(证监会令 第226号)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丽人丽妆采取责 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韬(2016年3月至2025年4月 任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黄梅(2025年4月至今任董事长),未能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有关事项负有责任,违 反《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 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爱丽(2016年9月至2021年8月任财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 《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 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第 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爱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叶茂(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代行财行职责,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有关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 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 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及《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叶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徐鼎(2022年8月至今任财务总监),未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徐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杜红谱(2018年6月至今任董事会秘 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 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三 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杜红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上海 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 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 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