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德新材(300995):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95 证券简称:奇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6-057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323号奇德新材办公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饶德生先生。 6、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50,856,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7,480,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7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3,376,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5,098,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72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人,代表股份3,376,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73%。 3、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40,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1%;反对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2,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3%;反对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35,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1%;反对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7,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2%;反对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41,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3,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8%;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5%;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四、律师见证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运、王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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