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源(60040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6年07月10日 17:11:07 中财网
原标题:动力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405 证券简称:动力源 公告编号:2026-028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主要内容

 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前姓名/名称变更后姓名/名称
控股股东?是□否何振亚深圳湾红棉科创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何振亚陈志茂
变更方式(可多 选)?协议转让 □司法划转/拍卖□定向增发 □破产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 □表决权委托 □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一致行动关系内部转让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解除/变更 □要约收购 □间接收购 □表决权放弃 □继承  
? 协议转让概述
2026年7月10日,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何振亚先生与深圳湾红棉科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棉科创”或“受让方”)签署了《何振亚与深圳湾红棉科创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何振亚先生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5,154,66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9.00%)转让给红棉科创,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28,836,696.79元(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或“本次权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红棉科创的持股比例为9.00%,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成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58%。公司控股股东将由何振亚先生变更为红棉科创,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何振亚先生变更为陈志茂先生。

? 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其他重要内容提示
1、关于股份锁定期安排的承诺
红棉科创承诺: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交易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不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60个月的限制。

何振亚先生承诺: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36个月内,本人不对外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剩余股份。但在本人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36个月的限制。

2、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红棉科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占比不低于50%,即不低于人民币1.15亿元。自有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投资款,自筹资金来自实际控制人陈志茂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向红棉科创提供的拆借款,通过内部资金调配方式实现资金筹集,不涉及向其他第三方对外借款,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集、股份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本次协议转让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受让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关于不质押股份的承诺
红棉科创承诺: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质押。

4、未来 36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资产注入计划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36个月内,红棉科创及陈志茂先生没有向上市公司注入红棉科创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所持有的资产和业务的计划,也没有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展开业务合作的计划。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12个月内,红棉科创及陈志茂先生将保持上市公司原有主营业务不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红棉科创及陈志茂先生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计划,也未与任何其他方开展过任何相关磋商。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的角度出发,后续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红棉科创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承诺事项
为保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在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方已作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6、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协议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违背何振亚先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其自愿作出的任何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振亚先生持有的45,122,185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处于质押状态,占公司总股本的7.36%,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9.58%,何振亚先生将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积极办理相关股份的解押手续,配合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除上述质押情形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标的不存在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一、本次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协议转让的具体情况
2026年7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何振亚先生与红棉科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何振亚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5,154,66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9.00%)转让给红棉科创,转让总价款为228,836,696.79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1490元/股。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相关股东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单位:股

协议转让前    
持股数量持股比 例表决权比 例持股数量持股比 例
64,848,80610.58%10.58%9,694,1431.58%
---55,154,6639.00%
注:表中数据以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红棉科创的持股比例为9.00%,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成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58%。公司控股股东将由何振亚先生变更为红棉科创,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何振亚先生变更为陈志茂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不构成关联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业及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红棉科创将致力于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
1、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2、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权益变动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二、协议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何振亚先生已于2025年1月退休,目前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姓名何振亚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1101051954********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振亚先生持有公司64,848,806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8%,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何振亚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45,122,185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9.58%,占公司总股本的7.36%。后续何振亚先生将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积极办理相关股份的解押手续,配合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除上述质押情形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标的股份不存在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其他权利限制。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湾红棉科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300MADPXE9K20
注册地址:1188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望海路 号伍兹 华府1栋28A
法定代表人:陈伟建
注册资本:11,600万元
实缴资本:11,6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4-06-20
经营范围:创业空间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 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数字 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以自有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2、股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红棉科创的控股股东为深圳湾红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棉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陈志茂先生。红棉科创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红棉科创及其控股股东红棉集团均未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公开信息查询,红棉科创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受让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红棉科创由自然人陈梦琦和陈志畅于2024年6月共同出资成立,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陈梦琦持股比例为65%、陈志畅持股比例为35%。

2024年7月18日,陈梦琦将其持有的红棉科创65%股权转让给红棉集团,陈志畅将其持有的红棉科创35%股权转让给红棉集团。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红棉集团一直持有红棉科创100%股权,红棉科创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4、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情况
红棉科创成立于2024年6月,目前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红棉科创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总资产2,263.173,424.94
净资产-2,736.83-1,575.06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营业收入--
净利润-1,161.77-1,575.06
注:红棉科创2024年、2025年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协议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28,836,696.79元,红棉科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占比不低于50%,即不低于人民币1.15亿元。自有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投资款,自筹资金来自实际控制人陈志茂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向红棉科创提供的拆借款,通过内部资金调配方式实现资金筹集,不涉及向其他第三方对外借款,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集、股份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本次协议转让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受让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双方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阳兵先生除担任公司董事长外,还担任广州市红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与受让方红棉科创存在关联关系。除阳兵先生外,受让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7月10日,何振亚先生与红棉科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何振亚
乙方(受让方/收购方):深圳湾红棉科创有限公司
第一条释义
1.1标的股份:指本协议项下,转让方向乙方转让的上市公司9.00%股份即55,154,663股(其中19,726,621股为无权利限制的流通股,35,428,042股处于被质押状态)。

……
第二条标的股份转让基本约定
2.1转让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向乙方合计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9.00%股份即55,154,663股,同步出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2.2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权属清晰、合法有效,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根据与自然人陈振平签署的《股东借款协议》《证券质押合同》将其中45,122,185股质押给自然人陈振平以外,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质押、冻结、查封、留置、担保、权属争议、司法强制执行等任何权利限制,未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亦不存在任何潜在权利瑕疵。

2.3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2.4若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转让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将同步调整,确保乙方受让的股份比例及交易总价款总额保持不变。

第三条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1本次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228,836,696.79元,全部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分四期支付至转让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及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所有付款均以本协议约定条件成就为前置条件。其中首期款项专项用于清偿标的股份质押对应的融资借款本金,第二期款项专项用于清偿标的股份质押对应的融资利息及甲方因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税费,专款专用。

3.2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共同在乙方确定的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共管银行”)以甲方的名义开立一个共管账户。

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乙方分别于共管银行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必须由甲方、乙方共同向共管银行发出指令后方可进行资金划付。

乙方应将向甲方支付的第一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10,000万元支付至该共管账户,剩余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3第一笔款项: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专项用于向陈振平归还其此前质押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融资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未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支取、划转或变更资金用途。

3.4第二笔款项: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5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用于甲方根据与陈振平签署的《股东借款协议》之约定支付利息并缴纳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如第二笔款项不足/超出支付利息及缴税所需款项,不足部分由甲方自行筹集,超出部分由甲方所有。

甲方应在第二笔款项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票解除质押登记和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3.5第三笔款项:本次交易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4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3.6第四笔款项:股权过户登记后乙方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通过提前换届方式完成董事会成员的调整)及管理层(以上市公司召开相应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的剩余款项38,836,696.79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叁万陆仟陆佰玖拾陆元柒角玖分)。

3.7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全部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四条交割先决条件与交割流程
4.1本次交易股份交割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先决条件,方可启动过户流程:(1)本协议已签署生效,甲乙双方内部审批程序全部履行完毕;
(2)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本次权益变动合规性确认意见;
(3)转让方已完成全部承诺事项,除已向乙方披露的股份质押情况外,标的股份无任何权利瑕疵、无新增风险,且转让方需要于本次过户前办理完毕前述已披露的股份质押的解除登记。

4.2全部交割条件成就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转让方须无条件配合提供全部资料、签署全部文件,不得拖延、拒绝。

4.3自交割日起,乙方合法取得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财产性权利、表决权、董事提名权、提案权等权利,同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享有对应股东权益、承担对应股东义务。

第五条转让方承诺
5.1转让方承诺,在乙方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单独或联合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

5.2转让方承诺:上市公司历史经营期间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

5.3转让方承诺,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除为陈振平向甲方提供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详见动力源2024-093号公告、2026-001号公告)以外,不存在任何其他质押、冻结、查封、留置、担保、权属争议、司法强制执行等任何权利限制,未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亦不存在任何潜在权利瑕疵。前述质押、冻结、担保等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个人债务进行股权质押担保或为动力源等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5.4转让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的期限内,甲方不得在其持有的股份上新增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抵押、留置等担保物权,司法冻结、查封、扣押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安排、股份代持、信托持股、收益权转让等限制或处分股东权利的协议、承诺或安排,禁止或限制股份转让的约束性约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或权利负担。

第六条公司治理与人员安排
6.1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乙方有权提议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者通过提前换届方式完成董事会成员的调整)及变更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充分保障乙方利益。

6.2乙方有权提名董事会成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经营需要推荐聘任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全面掌控上市公司财务管控、经营管理核心权限。

6.3上述董事会改组、高管聘任等全部治理调整工作,须在标的股份交割日后45个自然日内全部完成。甲方应促使其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配合乙方召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改组方案(含提议召开相关股东会的议案),并在相关董事会会议中对该事项投同意票或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投票。在符合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应在其可控制的范围内协助乙方召开改组董事会相关的股东会。

6.4乙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全力维护上市公司业务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队伍稳定,保障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平稳有序;但业务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内控合规制度、个人主动离职等情形的,乙方有权依法依规调整,无需承担责任。

6.5上市公司原有业务以子公司为主体持续稳定运营,改组后管理层可提名子公司核心管理层,对子公司日常经营享有充分自主权;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投融资、资产处置等事项,须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双方陈述与保证
7.1转让方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法持有标的股份,股份来源合法、权属清晰,除所持股份中45,122,185股质押给自然人陈振平外,无任何权利瑕疵、无任何权属纠纷;
(2)转让方已取得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全部内部授权、同意,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全部资质与能力;
(3)转让方已完整、真实披露上市公司全部经营、财务、合规、诉讼、风险信息,无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
(4)承诺严格遵守不谋求控制权、历史经营期间不存在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全部承诺事项,全程配合乙方完成交易审批、交割、公司治理调整等工作;(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完成,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擅自处置上市公司资产、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得变更上市公司核心业务、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乙方权益。

7.2受让方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机构主体,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资质;
(2)本次交易资金全部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规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符合证监会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3)乙方已取得本次交易所需全部内部审批、授权,具备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能力;
(4)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规范运作,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过渡期管理与义务
8.1过渡期内,转让方须保证上市公司正常、合规经营,维持现有业务、团队、资质稳定,不得实施任何损害上市公司资产、业绩、声誉的行为。

8.2过渡期内,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对外大额投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高管大幅调整、新增重大债务及担保等事项,确需实施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8.3过渡期内产生的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因转让方过错、违规操作产生的损失、债务、处罚,全部由转让方承担并足额补足。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陈述与保证、专项承诺的,均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商誉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等)。

9.2若转让方存在隐瞒股份瑕疵、虚假披露、拒绝配合交割/治理调整、违规谋求控制权等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交易,同时有权要求转让方:(1)在2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交易款项;(2)如甲方逾期未退还乙方已支付全部交易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9.3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条协议终止与解除
10.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书面解除本协议。

10.2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情形:(1)转让方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约定的缴纳税费、办理完毕解除质押登记及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2)转让方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信息、权属瑕疵的;(3)转让方拒不配合交易推进、交割、治理调整的;(4)转让方提前违反控制权、历史经营合规等相关承诺的;(5)本次交易监管审批无法通过的。

10.3协议解除后,转让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项,配合办理交易终止、信息披露等全部手续,不得拖延。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须对本协议内容、交易细节、上市公司商业秘密等全部涉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司法程序需要披露的除外。

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止、解除后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税费与费用承担
12.1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过户费等全部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法定缴纳义务。

12.2本次交易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登记过户费用、公告费用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因转让方违约导致交易终止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转让方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产生的全部纠纷,双方应优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4.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通行交易惯例执行,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双方内部审批程序履行完毕之日起生效。

14.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市公司留存一份,报送监管及登记机构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安排
红棉科创承诺: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交易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不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60个月的限制。

何振亚先生承诺: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36个月内,本人不对外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剩余股份。但在本人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36个月的限制。

(二)关于不质押股份的承诺
红棉科创承诺: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质押。

(三)未来 36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资产注入计划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36个月内,红棉科创及陈志茂先生没有向上市公司注入红棉科创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所持有的资产和业务的计划,也没有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展开业务合作的计划。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12个月内,红棉科创及陈志茂先生将保持上市公司原有主营业务不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红棉科创及陈志茂先生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计划,也未与任何其他方开展过任何相关磋商。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的角度出发,后续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红棉科创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承诺事项
为保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在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方已作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五、本次控制权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将由何振亚先生变更为红棉科创,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何振亚先生变更为陈志茂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受让人将充分发挥资金和管理优势,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产业竞争力与盈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红棉科创及其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未来36个月内无资产注入计划的承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事项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后续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等相关内容。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书》生效后涉及的股份转让和价款支付、控制权安排及公司治理安排等尚需各方逐项落实,上述事项能否最终落实及落实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事项无法落实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发生终止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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