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亚邦股份(603188):亚邦股份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2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日常经营发展需要,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邦股份”)及子公司江苏亚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进出口”或“进出口”)拟分别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常州分行”)申请最高额授信额度2,0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合计3,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为从2026年6月15日至2027年6月14日止。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高新融资担保公司”)为上述最高额授信总额3,000万元分别向光大银行常州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分别与亚邦股份及亚邦进出口签订《借款担保及追偿合同》,约定向亚邦股份及亚邦进出口按年利率1.0%共计30万元人民币收取担保费。 公司子公司江苏亚邦华尔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华尔”)为亚邦股份、亚邦进出口最高额2,0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合计3,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向武高新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亚邦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作物”)、孙公司连云港市金囤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囤农化”)提供位于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等的不动产作为反担保抵押。 (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单位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单位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其中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单位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单位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截至目前,已实际使用上述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9,846万元(不包括本次担保),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单位提供担保29,846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单位提供担保0万元。本次亚邦华尔、恒隆作物、金囤农化为公司及进出口3,000万元银行贷款业务提供担保在上述已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 本次担保发生担保费用共计30万元人民币,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属于总经理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及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借款担保及追偿合同 1.担保方(甲方):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即借款方(乙方):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亚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3.担保的提供及担保费的支付:甲方同意为乙方向光大银行常州分行合计最高额3,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最高额担保金额内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时,应当事先通知甲方,并应逐笔按年1%的担保费率计算担保费,每笔担保费应于借款发放前支付给甲方。 4.担保追偿:如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金融机构归还借款本息及所有相关债务,金融机构要求甲方代偿的,则自甲方代偿之日起,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追偿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代偿的本息;因乙方未按期还款,金融机构向甲方主张债权所产生的且最终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甲方为乙方代偿款项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甲方为实现上述追偿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为乙方代偿款项后,甲方有权选择将对乙方的债权转成对乙方的股权,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二)反担保协议 1.最高额授信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1)反担保对象(甲方):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反担保方(乙方):江苏亚邦华尔染料有限公司 (3)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按担保追偿范围约定的含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在内的甲方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之和。 (5)反担保保证期间:自甲方依照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借款人履行代偿义务之日起三年。 (6)反担保范围:《借款担保及追偿合同》项下甲方代借款人偿还的款项(甲方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金融机构承担的其他责任)及代偿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担保费等。《借款担保及追偿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债务追偿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2.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 (1)抵押权人: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抵押人: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囤农化有限公司 (2)抵押物: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提供位于灌南县堆沟港镇董沟村,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恒胜路西侧),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经二路西侧),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新港大道北侧)的四处不动产作为反担保抵押。 连云港市金囤农化有限公司提供位于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的两处不动产作为反担保抵押。 (3)最高额抵押反担保的主债权:抵押权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及追偿合同》中担保追偿范围约定的含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在内的抵押权人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之和。 (4)最高额反担保抵押期间:自抵押权人依照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借款人履行代偿义务之日起至最高额抵押反担保范围的所有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即主债权因清偿消灭之日止)。 (5)最高额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借款担保及追偿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代借款人偿还的款项(抵押权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抵押权人向金融机构承担的其他责任)及代偿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担保费等;《借款担保及追偿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为实现债务追偿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联方武高新融资担保公司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解决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实施融资需要担保的问题,可以有效解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独立性的情况。公司子公司因此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保证及反担保抵押,并参考市场价格按实际担保金额的1%/年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亚邦股份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日常经营稳定,担保风险较小。亚邦进出口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较小。本次担保及反担保事项是为满足经营与管理中资金的需求,确保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以上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如下: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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