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60090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6年07月10日 16:05:36 中财网
原标题:贵州燃气: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防
范风险等方面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燃
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适
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管理的子公
司(以下统称“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公司
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
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
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公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管理需要,制定配
套实施细则,作为本制度的细化与补充。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
密的原则,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及
所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内部审计机构配置
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
构、职能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
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
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
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
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
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决定本制度涉及的配套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
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配合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以及大额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
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调查并索取材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四)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
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
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
的,可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本制度配套实施细则中涉及内部审计机构具
体权限的,可在本制度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进一步细化。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
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
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确定,或由相关部门、所属公司提出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批准。

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
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审计主要步骤包括:核对财务会计账簿、
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
位和人员等,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
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终结后,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按程序提出。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五)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报
告和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程序申请复核,但未作出
新的决定之前,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可以实
施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
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
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
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
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
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档
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批示、批复和意见;
(五)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七)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八)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泄露给其他
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的,应当按规
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如发现内部
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
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
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
轻重,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
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改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原《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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