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000998):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制度(2026年7月)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19:50:52 中财网
原标题:隆平高科: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制度(2026年7月)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制度
(2026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健全公司ESG管理体系,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权50%以下,但拥有实际控制权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治理结构优化与治理效能提升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政府和监管机构、股东和投资者、农户/种植企业、员工、科研伙伴、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和社区等。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制定相关策略与实施计划,完善ESG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重要性议题管理,将ESG管理融入公司治理和日常运营,强化环境管理、社会责任履行和治理效能,并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ESG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动种业进步,造福世界人民”的企业使命,着力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ESG管理体系,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从而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公司ESG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战略相融合。公司ESG管理工作战略、总体目标、管理体系、关键指标与目标等应与公司战略有机融合;
(二)与公司运营管理相融合。公司ESG管理工作应与公司运营管理紧密融合,加强对总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统筹协调、系统管理;
(三)依法依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开展工作。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所处行业特点、行业发展阶段、自身商业模式、国内国际主流ESG评级体系要求等情况开展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选取和确定ESG议题、构建ESG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具有公司特色的议题矩阵等;
(四)持续改进优化。公司将长期推进ESG管理相关工作、不定期评估各项管理措施的进展和成果,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管理策略,逐步提升ESG管理水平和绩效。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九条 公司建立由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ESG工作小组构成的ESG治理架构与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将ESG工作纳入管理职责,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ESG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决定公司ESG战略规划与目标,审议ESG管理制度、ESG报告、ESG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指导和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ESG战略规划及管理体系等进行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公司ESG方针策略,对ESG管理制度提出优化建议,评估公司的ESG风险和机遇,指导公司持续完善ESG治理结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ESG工作方案等。

第十二条 设立ESG工作小组,由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组成,牵头协调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ESG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ESG发展战略与目标,组织和安排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实施ESG工作;
(二)负责拟订ESG制度文件、相关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三)负责对公司ESG信息收集、汇编,编制ESG报告及相关文件;
(四)根据需要组织开展ESG业务培训,跟踪ESG政策要求及趋势;
(五)总结ESG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及时向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反馈ESG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业顾问或咨询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研究讨论,由ESG工作小组落实相关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应将环境与社会效益评估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在投资并购等环节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评估考虑潜在标的公司在ESG方面的表现并进行综合性的投资决策。

第四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五章员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尊重员工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包容、诚信、关怀、合作的工作环境,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办理员工社会保险,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公司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敦促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供应商应当拒绝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及合作伙伴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产品溯源机制,实现种子流通环节可查可追溯,为农户等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助力农业提质增效与农民增收致富。

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五条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制定减少自身资源使用和排放的有效措施,如制定绿色采购政策,组织相关文化建设和公益活动,推动员工养成良好的环保意识与行为习惯,在员工和客户所在社区改善环境、传导环保理念等。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社区的发展。

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ESG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公司编制发布ESG报告,主要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等相关标准及制度文件。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联合成立ESG报告编委会,共同开展报告编制工作。ESG报告编制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策划、启动、部门访谈、编制、审核、第三方鉴证、翻译、发布等,经董事会审议后正式对外发布,且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年度报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ESG工作小组、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审核、确认拟披露相关内容。

第四十五条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积极调整ESG报告的具体内容,披露的相关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在ESG方面的表现,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第四十六条ESG报告披露后可在公司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对ESG报告进行传播。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ESG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如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擅自披露公司ESG相关信息,第四十九条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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