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诺思(68871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6年7月)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19:25:48 中财网
原标题:益诺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6年7月)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作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质量,须经董事长审核通过,方可对外报送、传送。

第二章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董事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长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总裁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总裁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总裁。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时,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总裁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报送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见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公司应当配合。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必要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三),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并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批准后,按照规定存档管理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管理。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同时须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 称(个人 填写姓 名)(注2)内幕信息知 情人企业代 码(自然人 身份证号)内幕 信息 知情 人证 券账 户内幕信 息知情 人与上 市公司 关系知悉 内幕 信息 时间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 (注3)内幕信 息获取 渠道信息公开披露 情况(注4)
1        
2        
3        
4        
5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附件二: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年 月 日

序号交易阶 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 方式参与机构 和人员商议和决议 内容签名
1       
2       
3       
4       
5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三: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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