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科技(301110):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证券代码:301110 证券简称:青木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相关回购方案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62.00元/股(含本数),该价格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拟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预计回购数量为322,600股至483,8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5%至0.37%。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6)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 (7)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资金来源: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的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收到相关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在三年内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3)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若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将本次回购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62.00元/股(含本数),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拟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本次拟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相关回购方案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总额: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62.00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22,600股至483,8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29,549,466股的比例为0.25%至0.37%,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及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62.00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8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7%。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62.00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2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5%。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86,947.6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54,090.78万元、流动资产136,602.32万元。按2026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及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3,000万元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60%、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95%、占流动资产的2.20%。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允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25年10月29日至2026年1月28日期间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77.0668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刘孟权在此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买卖公司股票为个人判断决策,相关买卖行为发生在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之前,行为发生时其尚不具备公司董事身份。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选举刘孟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他董事选举议案之日起三年。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四届董事会其他董事的选举议案。 除此以外,实际控制人吕斌先生、卢彬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增减持计划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的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收到相关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5、办理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程序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于2026年7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无需经股东会审议。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在三年内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3、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若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 四、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