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688279):H股公告((1)委任联席公司秘书(2)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Fortior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304) (1)委任聯席公司秘書 (2)豁免嚴格遵守香上市規則第3.28條及第8.17條 茲提述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6月12日的公告(「該公告」),內容有關更換聯席公司秘書。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界定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該公告所披露,董事會議決建議委任焦女士(「焦女士」)為聯席公司秘書,惟須待聯交所授出豁免方可作實,並將於授出豁免當日生效。焦女士的履歷詳情詳述如下: 焦女士,31歲,現為本公司聯席公司秘書。焦女士於2021年12月加入本集團擔任證券事務代表,自2024年1月26日擔任董事會秘書,並曾於股上市時兼任聯席公司秘書。彼主要負責本集團的董事會事務、企業管治、信息披露、資本運作、投資關係及證券事務。於加入本集團之前,焦女士於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任職於深圳市安泰科清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任職於深圳麥格米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002851.SZ);及於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任職於海默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300084.SZ)。焦女士於2016年7月取得中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管理學學士學位。 焦女士目前並不具備香上市規則第3.28條所規定的公司秘書資格。然而,本公司已考慮(其中括)以下因素:(i)如欲有效履行公司秘書職責(括信息披露、監管合規及董事會事務),就需要與內部管理層保持緊密而持續的協調,並即時掌握本公司事務的狀況,因此該職位必須由常駐於本公司位於中國深圳的主要?業地點,並融入該處日常?運的人士擔任;焦女士身為本集團駐中國深圳的僱員,正好符合這項要求;而馬詠儀女士(「馬女士」)身為駐香的外部服務供應商,則無法如上述般符合這項要求;及(ii)焦女士已為本公司服務超過四年半,於上市時曾擔任聯席公司秘書,並於其後約六個月內繼續擔任該職位,此後亦持續積極參與合規、企業管治及公司秘書事務,而彼對本公司事務的內部認識,以及與董事會及高層管理層建立的工作關係,使其成為負責內部協調與合規(兩皆為公司秘書的主要職責)的合適人選。上述因素表明,即使焦女士並不具備香上市規則第3.28條所規定的資格或經驗,仍有需要委任其為聯席公司秘書,而基於前述理由,董事認為彼適合擔任聯席公司秘書。本公司將安排焦女士於每個財政年度內,按香上市規則第3.29條規定參加不少於15小時的相關專業培訓。 因此,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而聯交所已有條件授出豁免嚴格遵守香上市規則第3.28條及第8.17條的豁免(「豁免」),有效期自2026年7月8日(即委任焦女士為聯席公司秘書的生效日期)為期三年(「豁免期間」),條件如下:(i) 焦女士於整個豁免期間必須由馬女士協助;及 (ii) 倘本公司嚴重違反香上市規則,豁免可遭撤銷。 於豁免期間結束前,本公司必須向聯交所證明並尋求其確認,焦女士於豁免期間在馬女士協助之下,已取得香上市規則第3.28條項下的有關經驗,足以履行公司秘書職責,因此毋須取得進一步豁免。豁免僅適用於焦女士獲委任為聯席公司秘書,倘本公司情況有變,聯交所可撤回或變更豁免。 承董事會命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畢磊 香,2026年7月9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為(i)執行董事畢磊先生及畢超博士,及(ii)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林明耀博士、牛雙霞博士及陳井陽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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