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600629):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
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重整计划草案 释 义
2025年12月15日,华建数创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但仍具重整挽救价值,庭外重组工作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庭外重组方案》已获表决通过,尚需进一步明确重整可行性,向上海三中院申请预重整。上海三中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并确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为华建数创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6年1月4日,华建数创以预重整期间债权人未对表决通过的《重组方案》提出异议,表决结果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具备较高重整可行性为由,向上海三中院申请破产重整。上海三中院于2026年1月9日以(2026)沪03破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建数创破产重整,并于2026年1月10日以(2026)沪03破34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上海三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遵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开展各项工作。基于华建数创业务特性,需继续经营以维护核心数字资产价值,保障重整投资方案的可落地性,同时因该业务专业性和技术门槛较高,临时管理人不具备此行业的经营技术能力,有必要由华建数创自行管理。故,重整受理后,华建数创提交了《关于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申请上海三中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6年2月13日,上海三中院做出(2026)沪03破34号《决定书》,准许华建数创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6年3月4日,本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由债权人、出资 人表决了本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继续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管理人指定、审计与评估及债权审核情况均有所进展和更新,具体如下: 一、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6年4月8日,上海三中院指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 理人。 二、债权确认情况 针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及原处于审核状态的债权,临时管示《债权审查补充报告(一)》,补充确认债权金额1,795,606.34元。2026年3月31日,临时管理人向上海三中院申请裁定确认《华建数创第一批无争议债权表》。2026年4月7日,上海三中院于2026年4月7日作出(2026)沪03破3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133户债权人的136笔无争议债权,债权总额合计117,117,278.66元,其中职工债权15,227,174.73元、普通债权101,856,150.43元、劣后债权33,953.50元。 此外,管理人分别于2026年4月23日、2026年6月29日向全体债 权人公示《债权审查补充报告(二)》《债权审查补充报告(三)》,累计补充确认债权金额合计2,393,251.99元,待债权核查程序完毕后,管理人将进一步向上海三中院申请无异议债权裁定。 故,本重整计划草案中有关已审查确认债权的情况以本节所述内容及《无异议债权裁定书》为准。 三、审计评估情况 2026年4月2日,本次重整专项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6)第1944号);2026年4月3日,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拟破产重整所涉及的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模拟破产重整条件下的全部资产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6】第0458号)和《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拟了解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模拟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全部资产清算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6】第0874号)。2026年4月3日,临时管理人已通过做出《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审计、评估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开放查阅的形式向全体债权人、出资人报告相关数据。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2026年1月9日),在持续经营假 设前提下,华建数创的总资产为24,395,951.30元,总负债为 137,336,480.28元,净资产为-112,940,528.98元。 截至审计基准日,根据审计机构核查,华建数创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确定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采用成本法实施评估,华建数创全部资产评估值为24,637,992.76元,评估增值24.20万元,增值率0.99%。具体如下:
假设华建数创破产清算,反映在模拟快速变现条件下华建数创全部资产的清算价值为16,877,461.09元。具体如下:
摘 要 一、重整方式 (一)重整财产范围 在本案下,重整范围内财产包括:华建数创名下全部资产,即银行存款余额(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余额)、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款项等依法归属于华建数创的全部资产和权益。 (二)重整投资人 本案重整投资人为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现代集团”)及上海韵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韵筑投资”),重整计划履行过程中其有权指定第三方承接其权利义务。 (三)重整偿债资金 本案重整投资人合计为华建数创注资约1.17亿元。其中韵筑投资以货币注资6,000万元,现代集团以经评估的“工程建设智慧数字产业化平台”中的应收账款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7013677号)进行出资,评估值为5,704万元(具体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为准)。 需特别说明,本次重整投资总额在保障全体债权人的权益基础上,综合平衡了债务一次性清偿、留债远期清偿、后续企业运营资金需求、或有债务处理等多方因素,除偿还债权之外,系为华建数创未来长远发展提供保障,稳定公司基本面并助力其完成重组目标。 二、债权受偿方案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条件下各类债权受偿情况如下: (一)职工债权 经审核确认的职工债权由经济补偿金及视为职工债权的债权构成,清偿比例为100%。清偿时间为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上海三中院出具批准裁定后3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完毕。 (二)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人可选择A留债或B一次性货币清偿方案。其中 ①留债金额:为经临时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 ②还款节奏:前5年为宽限期(第1至第5年),在此期间债权总额 维持不变。宽限期结束后(第6年至第10年),华建数创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逐步偿还债权并确保在第十年年末前清偿完毕。 B.一次性货币清偿方案 ①每户债权人15万元以下(含)部分,清偿比例为100%。清偿时间 为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上海三中院出具批准裁定后3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完毕。 ②每户债权人超出15万元的部分,清偿比例为30%,清偿时间为重 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上海三中院出具批准裁定后3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完毕。 (三)劣后债权 清偿比例0%。 (四)审核中债权 审核中债权指因情况复杂尚未完成审核的债权,及已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尚在诉讼或仲裁审理程序中的债权。临时管理人按照债权申报金额或按照诉讼请求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基数,按一次性货币清偿模式下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分配到的金额预留偿债资金,根据临时管理人最终认定的债权金额和性质,或在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确定华建数创的履行义务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债权人届时有权选择留债方案,若选择留债,前述预留的偿债资金用于债务人经营。 (五)或有债权 针对临时管理人已穷尽通知但尚未接到申报的已知债权人(详见附件一),临时管理人按照一次性货币清偿模式下同类债权清偿方案预留偿债资金并予以提存,未申报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依法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清偿条件清偿。债权人届时有权选择留债方案,若选择留债,前述预留的偿债资金用于债务人经营。 三、股权调整方案 剩余财产可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所有者权益为负。因此,出资人的权益调整为零,出资人持有的华建数创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受让主体。 目前,由上海正禧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的华建数创476.5782万元股权存在质押登记,为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实现出资人权益调整、重整投资人引入及整体债务化解的目标,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涤除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该部分出资人权益恢复至无权利负担状态,依法按照本重整计划的约定进行调整,不受原质押权的约束。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执行本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正 文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情况
根据上述登记情况,债务人注册资本为13,616.44万元人民币。经临 时管理人核查,债务人注册资本已完成实缴,且暂未发现有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情形。 (三)股权结构
经临时管理人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6年2月10 日,华建数创股权出质情况如下:2024年8月27日,上海正禧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476.5782万元股权出质,质权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编号:0620240049。 (五)经营情况 华建数创主营业务:华建数创作为华建集团旗下的信息化主体公司和数字化转型主力企业,专注于以建筑数字科技赋能工程建设行业,是一家自主可控的建筑设计数字化全生命周期软件平台咨询开发和建筑数据的服务商。 因行业下行和市场原因,公司陷入经营困难,无能力支付对外债务。 为积极自救,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就重组投资方案、经营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等方面与股东、债权人充分磋商,并在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完成了庭外重组,表决通过了《庭外重组方案》,预重整期间债权人未对表决通过的《重组方案》提出异议,表决结果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具备较高重整可行性。 (六)资产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初步数据,截至审计基准日(2026年1月9日),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华建数创的资产30,855,865.43元,总负债为136,453,595.78元,净资产为-105,597,730.35元(最终以审计报告出具结论为准)。 截至审计基准日,根据审计机构核查,华建数创主要资产情况如下:1.货币资金 华建数创的货币资金余额为8,983,296.49元,主要为银行存款。 2.应收类账款 经审计机构对华建数创财务账册梳理、重分类和冲销等阶段性审计调整,截至2026年1月9日,华建数创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共计 12,436,785.60元,主要为设计咨询业务和信息化业务款项,部分账龄较3.存货 存货账面价值4,295,769.33元,主要为设计咨询业务的履约成本,待项目继续推进后视情况结转为收入。 4.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17,428.83元,主要为电子设备及办公家具。 5.无形资产 华建数创名下存在3项在有效期内专利,现存有效注册商标58项,拥 有63项软件著作权,持有2项网站备案信息。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3,145,065.99元。 (七)负债情况 1.庭外重组阶段审查的债权变化情况 截至《庭外重组方案》表决时,庭外重组债权总金额119,865,001.35元。华建数创确认的对外债务共计96,230,277.66元,其中,职工债权60户372笔共计15,632,278.10元;普通债权82户167笔共计80,597,999.56元。另外,待定的普通债权10户33笔,申报金额共计19,978,254.41元,为在庭外重组之前已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债权;对核查意见有异议的普通债权8户51笔,异议金额共计19,288,747.38元;不予确认债权7户 10笔,金额为0。 在破产重整阶段,上述债权变化情况为:确认的普通债权增加至92户184笔,共计12,316,442.60元,变化原因为:①破产重整阶段新增确认金额11,803,044.76元,来自9户庭外重组阶段待定或异议债权人,其中8户增加确认金额,1户减少确认金额;②庭外重组阶段3户债权人新申报债权的确认金额400,680.87元;③因破产重整受理日为2026年1月9日,对有利息的债权进行调整,新增利息112,716.97元。 2.破产重整阶段新增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截至2026年3月4日,临时管理人累计收到21户新增债权人申报的 46笔债权,申报金额总计15,911,048.28元。情况如下: (1)已审查确认债权 审查拟确认普通债权金额总计10,442,577.12元。 (2)审核中债权 审核中债权共计6,996,983.93元,其中①因债权情况复杂或申报时间较晚需进一步核查,尚未审查确定的债权3户3笔,申报债权金额共计552,753.60元;②因债权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待诉讼或仲裁确定的债权3户4笔,申报债权金额共计4,412,126.32元;③在诉讼中的职工债权,涉诉金额2,032,104.01元。 (3)劣后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为《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的法定迟延履行利息 债权2户2笔,申报债权金额共计33,953.50元。 (4)不予确认债权 不予确认债权2户2笔,申报债权金额643,750.00元。不予确认的原 因包括:①债权人申报债权相对主体错误,无法在本案中予以确认;②债权人提交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债权事实。 3.总体情况 综上所述,截至2026年3月4日,华建数创的债务情况如下,具体以 上海三中院《无异议债权确认裁定书》为准。 (1)职工债权:确认的职工债权32户283笔,共计15,362,774.48 元; (2)普通债权:确认的普通债权100户211笔,共计103,536,593.43 元; (3)审核中债权:共计13户31笔,申报金额共计11,099,995.97元 (户数与确认债权的户数有重合),其中2户2笔为在诉讼中的职工债权,涉诉金额2,032,104.01元; (4)异议债权:对核查意见有异议的普通债权5户44笔,金额共计 17,626,975.72元; (5)不予确认债权:共9户12笔,申报金额为5,595,228.67元; (6)劣后债权:共2户2笔,申报金额共计33,953.50元(户数与确 (7)或有债权:临时管理人依据审计机构对债务人截至审计基准日的账面应付款以及债务人的业务系统信息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对尚未申报的已知潜在债权人进行了多轮电话、书面通知。经梳理,截至3月4日,尚有18户(账面金额约333.33万元)的债权未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属于已知的或有潜在债权人。 (八)偿债能力分析 1.可变现资产测算 假定破产清算情形下,华建数创的账面资产可变现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截至本次会议召开之日的审计初步数据,就主要资产的模拟变现测算情况如下表:
2.破产清算和重整条件下的清偿率对比 根据前述资产变现价值模拟以及截至目前的债权确认情况,临时管理人就债务人在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种不同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如下: 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是指,可变现财产在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的余额。本重整计划草案暂未考虑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目前仅计算华建数创的职工债权,已确认金额就已达1,536余万元。上述可变现财产只有1,200余万元,在尚未考虑已经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可变现财产尚无法覆盖职工债权,因此普通债权几乎颗粒无收,破产清算下面临零清偿的局面。 此外,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较为漫长,并可能会产生超过预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税费、管理维护费用以及必要的人员费用)等,也会新增离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华建数创固定资产、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实际变现价值也可能因折旧、坏账等原因进一步下降,因此,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各债权人的实际受偿率可能更加糟糕。 而重整模式下,优先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15万元以下部分100% 清偿,15万元以上部分30%清偿,同时普通债权人亦可选择留债,上述清偿效果均远优于破产清算结果。 二、重整方案 本案重整模式为,对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核心资产予以保留,重整投资人通过支付重整投资对价清偿债务人的债权,并取得债务人100%股权。 (一)重整范围内财产 本案下,重整范围内财产包括:华建数创名下全部资产,即银行存款余额(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余额)、全部存货、固定资产、应收款项等依法归属于华建数创的全部资产和权益。 (二)重整投资人 重整投资人为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现代集团”)现代集团及韵筑投资有权指定第三方承接其权利义务。 上海韵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6350989269P,成立于2015年8月3日,注册资本6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新材料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管理(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伟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8635745,成立于1998年3月12日,注册资本1280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对外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经营方案 华建集团已把数字华建建设纳入集团十五五战略的重要组成内容。华建数创将定位为建筑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目标成为集团数智化转型的引领力量与先头部队,将汇聚华建集团内的数智研发能力,统筹内外部资源为集团和分子公司的业务数字化场景提供专业支持,赋能集团主业的数字化转型。同时探索基于数据资产的业务和生产组织的未来模式。 华建数创未来业务规划整体框架将包括三方面:(1)保供项目延续和拓展,挖掘更多专项咨询或平台运维的长期项目,形成“数字专项设计咨询+全过程咨询服务+平台运维和性能优化”的业务模式;(2)新发展业务,开展设计咨询数据治理和数据中心建设,面向数据驱动的二三维协同设计软件开发,行业垂类多模态大模型与智能体研发,以及基于数据、协同、智能支撑的智慧设计平台建设等;(3)承接集团整体信息化运维及持续建设,包括保障集团信息化运维,服务集团子公司信息化建设,以及助力集(四)重整资金 现代集团以经评估的“工程建设智慧数字产业化平台”中的应收账款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7013677号)进行注资,评估值为5,704万元(具体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为准);韵筑投资以货币资金形式对华建数创注资6,000万元,两个主体合计为华建数创注资约1.17亿元。注资完成后,华建数创控股股东为韵筑投资,实控人为华建集团。后续集团将从人员、业务、产品等各方面对华建数创赋能,帮助其进行能级提升,完成扭亏为盈并实现长期稳定发展,成为集团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平台和抓手。 需特别说明,本次重整投资总额在保障全体债权人的权益基础上,综合平衡了债务一次性清偿、留债远期清偿、后续企业运营资金需求、或有债务处理等多方因素,除偿还债权之外,系为华建数创未来长远发展提供保障,稳定公司基本面并助力其完成重组目标。 (五)重整范围内财产的移交和权利涤除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华建数创及临时管理人向重整投资人完成如下交割事项: 1.在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与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办理交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印章、证照、经营资料,完成交接后,相关营运风险由重整投资人承担。 2.在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债权人应申请并配合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并配合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造成阻碍,债务人或临时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查封、冻结等手续,且债务人或临时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款项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查封冻结手续之后再行分配。 3.在重整投资人完成本重整计划项下的偿债义务后(除留债外)30个工作日内,债务人及临时管理人办理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因导致的延误除外。 三、出资人调整方案 剩余财产可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所有者权益为负。因此,出资人的权益调整为零,出资人持有的华建数创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受让主体。 目前,华建数创由上海正禧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的476.5782万元股权,存在质押登记,具体为:出资人上海正禧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华建数创476.5782万元股权已质押给华建集团,并办理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编号:0620240049;登记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4年8月27日)。 为保障本次重整顺利推进,实现出资人权益调整、重整投资人引入及整体债务化解的目标,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涤除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该部分出资人权益恢复至无权利负担状态,依法按照本重整计划的约定进行调整,不受原质押权的约束。 管理人协助将华建数创的股权转让给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受让主体并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具体的转让时间授权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协商确定,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和变更登记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重整投资人承担。债务人的出资人配合办理华建数创股权交付和变更登记手续。如出资人不配合办理或无法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办理。 因本方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审议表决本方案时设立出资人组,表决规则参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即,获得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视为出资人组同意该股权调整方案。鉴于上述股权调整方案已在《庭外重组方案》中作出安排,并经出资人组表决,在审议表决本重整计划草案时,庭外重组阶段投同意票的出资人可不再参与表决,反对、弃权的出资人可对该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若未表决的,出资人在庭外重组阶段发表的意见,将视作本次表决意见或者视为投反对意见。 四、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华建数创的偿债资金为投资人投入的重整偿债资金。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本方案各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如下:经审核确认的职工债权由经济补偿金及视为职工债权的债权构成,清偿比例为100%。清偿时间为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上海三中院出具批准裁定后3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完毕。 (二)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人可选择A留债或B一次性货币清偿方案。其中: A.10年留债清偿方案,具体为: ①留债金额:为经临时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 ②还款节奏:前5年为宽限期(第1至第5年),在此期间债权总额 维持不变。宽限期结束后(第6年至第10年),华建数创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逐步偿还债权并确保在第十年年末前清偿完毕。 B.一次性货币清偿方案 ①每户债权人15万元以下(含)部分,清偿比例为100%。清偿时间 为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上海三中院出具批准裁定后3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完毕。 ②每户债权人超出15万元的部分,清偿比例为30%,清偿时间为重 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上海三中院出具批准裁定后3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完毕。 结合①和②,对于债权金额15万及以下债权人清偿率100%;债权金 额15万至100万债权的债权人综合清偿率为40.58%-95.02%,债权金额100万以上的债权人综合清偿率为30.53%-40.23%。 (三)审核中债权 审核中债权指因情况复杂尚未完成审核的债权,及已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尚在诉讼或仲裁审理程序中的债权。临时管理人按照债权申报金额或按照诉讼请求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基数,按货币清偿模式下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分配到的金额预留偿债资金,根据临时管理人最终认定的债权金额和性质,或在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确定华建数创的履行义务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债权人届时有权选择留债方案,若选择留债,前述预留的偿债资金用于债务人经营。 (四)或有债权 一),临时管理人按照一次性货币清偿模式下同类债权清偿方案预留偿债资金并予以提存,未申报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依法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清偿条件清偿。债权人有权届时选择留债方案,若选择留债,前述预留的偿债资金用于债务人经营。 (五)关于债权调整与清偿的特别说明事项 1.债权受偿条件: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上海三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受偿。 2.债权清偿方式:若本方案未对清偿方式作特别规定,均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予以清偿,计量单位为元人民币。偿债计划以户为单位结算,债权人不得拆分。 3.华建数创债务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清偿后受偿不足的,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华建数创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未申报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依法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清偿条件清偿。 五、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受偿方案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将采用货币方式全额清偿,投资人承诺保障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及时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具体构成如下: (一)破产费用 共计人民币1,858,628.00元。其中包括: 1.破产案件受理费:117,558元; 2.其他诉讼费用:70元; 3.管理人报酬1,716,000元; 4.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人民币5,000元; 5.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费用)20,000元; 特别说明:破产案件受理费最终以上海三中院确定的金额为准。考虑到本案前期经过庭外重组和预重整,管理人暂按本案用于清偿无财产担保债权的资金(不含留债,暂将审核中债权计入,最终以实际清偿资金为准)为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上限的65%计算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数额最终以上海三中院核定(二)共益债务 共计人民币5,000,057.9元,主要为庭外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期 间债务人继续经营产生的费用。具体为: 1.为保障华建数创于重组过渡期间的正常经营,由华建集团二级子公司韵筑投资提供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额度的流动性支持资金,用于解决重组过渡期内持续经营、重组开展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具体包括日常运行费用、诉讼仲裁及维稳费用、重组直接成本、保供项目支出等,由华建数创按实际需求使用。该笔借款按照市国资委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相关管理规定,经集团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后备案。 截至2026年3月4日,实际已产生借款2,901,595.17元(借款发生 于庭外重组期间,含利息78,273.67元),具体使用用途包括:公司日常运行费用(人工成本、利息和税费、办公费用等)968,142.48元、诉讼及维稳费用1,410,847.02元、保供项目支出444,332元。债权人同意上述款项依照《企业破产法》共益债务规则,由华建数创优先全额清偿,于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上海三中院出具批准裁定后1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完毕。 2.预重整及重整期间,华建数创产生经营性开支约2,098,462.73元,系用于人工成本、运营支出等,已由华建数创经营收入直接支付完毕。 上述除管理人报酬之外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含新增部分),于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上海三中院出具批准裁定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管理人报酬自上海三中院批准管理人提取报酬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六、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效力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临时管理人设置以下组别对本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出资人组、普通债权组(其中15万元及以下债权的为小额债权人组、15万元以上的为大额债权人组)。因不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不就该等债权设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在统计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情况时,以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时临时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和法院临时确认的债权为表决权额进行统计。同一债权人,拥有数类债权的,有权在数个表决组中分别投票表决。 在破产重整受理日后,如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一户或多户受让人,该债权人所转让的权利,不能超出其原享有的权利。即,如受让的债权在转让前对应的是一个表决权的,则受让债权的一户或多户受让人,同样只享有一个表决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表决意见的衔接 鉴于本《重整计划草案》未对庭外重组方案进行实质性修改,未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庭外重组方案》表决后在预重整阶段亦未出现重大变化,出资人、债权人承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意将其对《庭外重组方案》的同意意见作为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在庭外重组阶段已参与表决、意见为“同意”的债权人不再参与本次表决。反对、弃权的债权人,或未参与《庭外重组方案》表决的债权人,可按照上述分组规则参与本次表决。在庭外重组阶段已参与表决、意见为“反对”或弃权的出资人,可就本《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参与表决。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本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临时管理人将于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四)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但本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本重整计划草案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重整计划草案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六)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与监督 本重整计划草案经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后,按照下属方式执行与监督执行。 1.执行主体:债务人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2.执行期限:自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在执行期限内,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支付完毕、重整投资对价支付/投入完毕、一次性货币清偿模式下偿债义务履行完毕、华建数创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受让主体名下,则视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3.执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根据重整计行的监督期限,管理人根据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4.执行完毕的效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执行完毕后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5.终止执行的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七、特别说明 1.即使本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不承诺最终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完成重整投资等情况。 2.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如因政策等客观原因导致重整计划难以实施或投资人根据市场变化、自身需求等原因需对本重整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变更的,或者变更投资人的,在不对各权利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债务人可直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执行;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管理人将告知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重新表决。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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