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领益智造(002600):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17:30:39 中财网
原标题:领益智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74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5日和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溧阳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领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领晟”)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之间自2026年7月9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产生的主债权按公司出资比例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96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常州领晟的其他股东宁德领晟投资有限公司按其出资比例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4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其他股东苏州亚米新力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厦门领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出资比例提供保证。鉴于公司对常州领晟具有控制权,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且常州领晟具备较强的业务运营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因此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常州领晟和招商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授信协议》项下形成的主债权按公司出资比例提供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1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自2026年7月9日起到2027年7月8止。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常州领晟的其他股东宁德领晟投资有限公司按其出资比例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其他股东苏州亚米新力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厦门领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出资比例提供保证。鉴于公司对常州领晟具有控制权,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且常州领晟具备较强的业务运营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因此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TRIUMPHLEAD(SINGAPORE)PTE.LTD(以下简称“TRIUMPHLEAD”)、TLGINVESTMENT(HK)LIMITED(以下简称
“TLGINVESTMENT”)与交通银行签订的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形成的本金余额最高额为4,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主合同授信期限自2026年6月10日至2028年6月10日。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盛翔”)、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电子”)、深圳市领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滔科技”)、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康技术”)和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51,000万元、24,000万元、20,000万元、5,000万元、11,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分别为:(1)东莞领杰和东莞盛翔:自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2)领胜电子、领滔科技:自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4月28日止;(3)赛尔康技术:自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和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1,0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自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担保额度被担保方被担保方本次使 用的担保额度
资产负债率≥70%的 控股子公司2,000,000.00常州领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60.00
  TRIUMPHLEAD(SINGAPORE)PTE. LTD27,214.40
  TLGINVESTMENT(HK)LIMITED54,428.80
  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 公司51,000.00
  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000.00
公司类别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担保额度被担保方被担保方本次使 用的担保额度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11,000.00
资产负债率<70%的 控股子公司2,000,000.00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24,000.00
  深圳市领滔科技有限公司5,000.00
  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21,000.00
合计4,000,000.00-221,703.20
注:上述担保额度如涉及外币,则按2026年7月9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进行折算。

被担保人常州领晟、TRIUMPHLEAD、TLGINVESTMENT、东莞领杰、东
莞盛翔、领胜电子、领滔科技、赛尔康技术、领略数控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债务人:常州领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常州领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2026年7月9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2026年7月9日起至2027年5月
17日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960万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向招商银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授信申请人:常州领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及主债权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合同为招商银行和常州领晟签订的《授信协议》,招商银行同意在约定的授信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自2026年7月9日起到2027年7月8止)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授信额度。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100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公司和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TRIUMPHLEAD(SINGAPORE)PTE.LTD、TLGINVESTMENT
(HK)LIMITED
1、主合同及主债权
《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别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主合同授信期限自2026年6月10日至2028年6月10日。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分别为4,000万美元(TRIUMPHLEAD)、8,000万美元(TLGINVESTMENT)。

2、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分别为4,000万美元(TRIUMPHLEAD)、8,000万美元(TLGINVESTMENT),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合同》提供的担保为最高额保证。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公司和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领滔科技有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本合同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分别为:(1)东莞领杰和东莞盛翔:自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5月6日止;(2)领胜电子、领滔科技:自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4月28日止;(3)赛尔康技术:自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51,000万元(东莞领杰)、24,000万元(东莞盛翔)、20,000万元(领胜电子)、5,000万元(领滔科技)、11,000万元(赛尔康技术);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本合同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自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1,000万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695,942.6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70.55%。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455,496.12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06,853.11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32,593.44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1,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0.0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授信协议》;
3、《授信额度协议》;
4、《综合授信合同》;
5、《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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