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泰医疗(688617):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10:20:38 中财网
原标题:惠泰医疗: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17 证券简称:惠泰医疗 公告编号:2026-044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B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第三次归属的11,730股股份已于2026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141,030,049股增加至141,041,779股,注册资本由141,030,049元增加至141,041,77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B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第三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A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487,383股股份已于2026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141,041,779股增加至141,529,162股,注册资本由141,041,779元增加至141,529,16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A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9月8日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667万股,于2021年1 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9月8日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7 万股,于2021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1,030,049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1,529,162元。
   
3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1,030,04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41,030,049股,其他类别股0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1,529,16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41,529,162股,其他类别股0股。
   
   
4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 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 露前述担保。(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上述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5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以下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时,须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以下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时,须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 为基础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 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 金额,适用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涉及前述 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会 审议。已经按照前款履行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 为基础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 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向金额,适用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涉及前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 是否应该经过股东会审议。已经按照前 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 东会审议程序。
6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 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 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 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 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 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 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规定。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7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 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 公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8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 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 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或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 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 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高的情形或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9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充分说明原 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 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10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 风险和收益; (五)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 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 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 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 会责任;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八)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 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 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 风险和收益; (五)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 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 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 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 会责任;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八)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11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公司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 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公司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2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 之一。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 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 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应 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 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 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 内容,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 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 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 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 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3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 分之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 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 1,000 上,且超过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 分之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 之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 为基础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 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 金额,适用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涉及前述 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董事会 审议。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超过100万元。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 为基础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 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向金额,适用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涉及前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 是否应该经过董事会审议。已经按照前 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14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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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东会有权决定本章 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宜。股东会 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 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 的二分之一。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东会有权决定本章 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宜。股东会 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 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6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传真、 电子邮件送达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五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可以被豁 免。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传真、 电子邮件送达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三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可以被豁 免。
   
17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 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 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 的建议。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8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方案或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十)有权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的任 一标准的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方案或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十)有权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的任 一标准的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9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 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 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实行 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 余的净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 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 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 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 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实行 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度 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 计。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剩余的净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 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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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 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 案。 (五)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 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 (五)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20第二百一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人,指现行有效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包括 其后续修订)所认定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第二百一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人,指现行有效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包括 其后续修订)所认定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六)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 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购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六)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 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登记事宜。

三、《公司章程》附件修订情况

序号制度名称是否需要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
2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全文将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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