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B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第三次归属的11,730股股份已于2026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141,030,049股增加至141,041,779股,注册资本由141,030,049元增加至141,041,77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
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B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第三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A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487,383股股份已于2026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141,041,779股增加至141,529,162股,注册资本由141,041,779元增加至141,529,16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9月8日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1,667万股,于2021年1
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9月8日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7
万股,于2021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
| | |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1,030,049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1,529,162元。 |
| | | |
| 3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1,030,04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41,030,049股,其他类别股0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1,529,16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41,529,162股,其他类别股0股。 |
| | | |
| | | |
| 4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
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
露前述担保。 |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上述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
| 5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以下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时,须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以下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时,须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
为基础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
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
金额,适用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涉及前述
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会
审议。已经按照前款履行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
为基础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
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向金额,适用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涉及前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
是否应该经过股东会审议。已经按照前
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
东会审议程序。 |
| 6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
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
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
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
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
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
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规定。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7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
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
公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8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
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
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或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
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
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高的情形或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 |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9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充分说明原
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
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10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
风险和收益;
(五)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
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
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
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
会责任;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八)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
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
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
风险和收益;
(五)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
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
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
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
会责任;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八)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11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公司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
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公司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 |
|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2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
之一。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
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
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应
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
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
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
内容,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
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
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
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
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13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
分之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
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
1,000
上,且超过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
分之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
之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
为基础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
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
金额,适用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涉及前述
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董事会
审议。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超过100万元。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
为基础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
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向金额,适用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涉及前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
是否应该经过董事会审议。已经按照前
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 14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5 |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东会有权决定本章
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宜。股东会
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
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
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东会有权决定本章
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宜。股东会
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
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16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传真、
电子邮件送达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五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可以被豁
免。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传真、
电子邮件送达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三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可以被豁
免。 |
| | | |
| 17 |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
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
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
的建议。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8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方案或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十)有权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的任
一标准的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方案或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十)有权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的任
一标准的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9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
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
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实行
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
余的净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
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
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
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
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实行
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度
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
计。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
例: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剩余的净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
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
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
案。
(五)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
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
(五)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
| 20 | 第二百一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人,指现行有效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包括
其后续修订)所认定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 | 第二百一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人,指现行有效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包括
其后续修订)所认定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六)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
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购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六)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
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