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泰医疗(688617):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10:20:37 中财网
原标题:惠泰医疗: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和评价。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经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财经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求,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求,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实施内部审计应当包括经常性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项目,其中经常性审计项目包括年度审计,专项审计项目为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基于内部控制监督的需要,对公司经营活动的专题事项进行审计。

第四章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初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出具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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