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00213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002134 2026-03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天津普林 公告编号: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8日 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8日,其中: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8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53号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路志宏女士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127 67,084,15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截 至2026年7月1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701%。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66,272,953股,占公司截至2026年7月1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428%。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4人,代表股份811,200股,占公司截至2026年7月1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3%。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25人,代表股份817,061股,占公司截至2026年7月1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5,861股,占公司截至2026年7月1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124 811,200 2026 7 1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截至 年月日(股 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3%。(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吴俊超律师和陈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997,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1%;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0,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133%;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58%;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10%。 2、审议通过《关于孙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14,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8%;反对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7,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06%;反对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56%;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3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俊超 陈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七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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