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电科技(301012):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012 证券简称:扬电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8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2.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6年7月8日(星期三)15时0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8日(星期三)15时00分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8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8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泰州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690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石志斌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权股份总数的22.65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3,975,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2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652,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1,296,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44,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人,代表股份652,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0%。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66,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2%;反对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5,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49%;反对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7%;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3%。 提案2.00《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64,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8%;反对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0%;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98%;反对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99%;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3%。 提案3.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新增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41,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0%;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0,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86%;反对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82%;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特此公告。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