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30137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00:00:51 中财网
原标题:国科恒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恒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国科恒泰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公开发行70,600,000股新股,并于2023年7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70,6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份数量为404,350,21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5.9223%,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数量为66,249,78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4.0777%。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4,350,21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9244%,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已于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股份数量为253,148,56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53.7927%,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已于2024年7月12日(星期五)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470,6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46,851,43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1.205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3,748,56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8.794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数量共计8户,详见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下文简称
1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方科仪控股
2北京君联益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君联益康
3国科金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科嘉和金源投资基金中心(有 限合伙)国科嘉和金源
4国科嘉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丰鼎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国丰鼎嘉
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科瑞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科瑞鼎
6西藏龙脉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龙脉得
7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科鼎奕
8苏州北极光泓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极光泓源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内容一致。相关股东出具如下承诺: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东 方科仪控股股份的限售 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 限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月12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公 司未出现上市 后6个月内股 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 除息后的价格。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 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的情况,承诺 方无需延长公 司股票锁定期 限。
担任公司董事的 股东王戈(2025 年 3月 7日离 任)、张广平、侯 增股份的限售 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的 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月12日,非交易 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 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 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25% 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 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王戈于2025年 3月7日离任 生效,其原定 任期为2025年 12月11日,已 过原定任期6 个月,承诺履 行完毕。
曾担任公司监事 的股东何志光股份的限售 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的 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 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 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因监事会改 革,公司不再 设置监事会, 何志光不再担 任公司监事, 其原定任期为 2025 12 年 月 11日,已过原 定任期6个月, 承诺履行完 毕。
公司股东君联益 康、国科嘉和金 源、国丰鼎嘉、 国科瑞鼎、西藏 龙脉得、国科鼎 奕股份的限售 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的 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承诺人名下由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及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有),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 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北极光 泓源股份的限售 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的 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 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东 方科仪控股股东减持意 向和减持价 格的承诺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 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 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数 量的5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 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 露义务。 5、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 则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归公司所有。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公司股东君联益 康股东减持意 向和减持价 格的承诺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 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 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累计减持的股份最高可至发行前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 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 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 露义务。 5、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 则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控股股东东 方科仪控股稳定股价的 措施和承诺1、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 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 约束措施。 2、本企业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 符合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 票。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东 方科仪控股对欺诈发行 上市的股份 回购和股份 买回承诺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 经发行上市的,承诺人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东 方科仪控股关于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得以 切实履行的 承诺承诺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作为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 股东的补偿责任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东 方科仪控股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的承 诺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若发行人 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 容,已经发行并上市,本企业负有责任的,将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要求买回证券。回购价格、买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买回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买 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 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 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东 方科仪控股避免新增同 业竞争的承 诺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含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组织或机构)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子公 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对发行人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的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权益)的期间,本企业(含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 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 者联营)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 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不会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对发行人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 导致本企业(含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业 务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企业将终止从事该业 务,或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 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 的第三方。 4、本企业承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直接或间接 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5、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承诺将约束本企业控制的其他 企业、组织或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6、本企业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本企业愿意向发行人承担法律责 任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公司控股股东东 方科仪控股关于规范和 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1、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企业和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 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和本 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 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 、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和本企业控 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 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企业 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 间内有效。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东 方科仪控股关于员工社 保及住房公 积金的承诺1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 险金或住房公积金,以及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 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企业将无条 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 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保证和促使发行人依法执 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东 方科仪控股关于瑕疵房 产的承诺承诺对公司及子、分公司因该等租赁瑕疵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 费用予以全额赔偿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国科恒泰及其子、 分公司免于遭受损失。如因上述事项而导致无法继续租赁物业的, 东方科仪将协助落实新的租赁房源,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搬迁损失及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其他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东 方科仪控股关于未履行 承诺的约束 措施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 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 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 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 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 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承诺方严格履 行该承诺,未 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无后续追加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7月1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46,851,43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1.205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8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1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1,776,229141,776,229
2北京君联益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29,5432,529,543
3国科金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 科嘉和金源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29,61229,612
4国科嘉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 丰鼎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77,737477,737
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科瑞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3,92913,929
6西藏龙脉得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92,8991,092,899
7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31,246931,246
8苏州北极光泓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4244
合 计146,851,439146,851,439 
注1:董事张广平通过东方科仪控股、国科嘉和金源、国科瑞鼎、国丰鼎嘉、国科鼎奕、西藏龙脉得间接持有10.83万股;董事侯增通过东方科仪控股、国科嘉和金源、国科瑞鼎、国丰鼎嘉、国科鼎奕、西藏龙6.50
脉得间接持有 万股;根据前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其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

注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46,851,43931.2052%-146,851,439--
其中:首发后限售股-----
首发前限售股146,851,43931.2052%-146,851,43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323,748,56168.7948%+146,851,439470,600,000100.0000%
三、股份总数470,600,000100.0000%-470,600,000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解除限售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国科恒泰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张涛 李宛真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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