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000422):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18:15:29 中财网
原标题:湖北宜化: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6-071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67号)同意,湖北宜化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3,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0,000.00万元,扣除尚未支付的部分保荐及承销费(含税)1,216.00万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328,784.00万元。另外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后,本次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共计1,836.7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28,163.25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E10733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管理层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精磷科技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6年7月2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用途账户余额 (万元)
湖北宜化化 工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宜昌分行8111501011501441343补充流动资 金和偿还债 务328,784.00
湖北宜化楚 星生态科技 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三峡分 行42250133210100002347磷氟资源高 值化利用项 目0.00
湖北宜化精 磷科技有限 公司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三峡猇 亭支行18070510292002658725万吨/年磷 酸二氢钾项 目0.00
合计328,784.00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保荐及承销费除外的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等其他未支付完毕的和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作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湖北宜化
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精磷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作为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祎婷、秦军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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