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博合金(002996):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谢申丽、邢恩田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7月8日14:00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90号棕榈泉国际中心B座2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6月2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于2026年7月8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8日14点00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90号棕榈泉国际中心B座2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9人,代表股份301,548,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3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89,582,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2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4人,代表股份11,965,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6人,代表股份20,135,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170,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4人,代表股份11,965,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0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显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在对议案《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顺博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进行表决时,持有顺博转债的股东进行了回避。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顺博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92,131,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76%;反对9,365,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8%;弃权50,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377%;反对9,365,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34%;弃权50,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9%。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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