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002353):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19号2楼 邮编:264003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根据《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本所高强律师、滕晓峰律师就烟 ( “ ”) 2026 7 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年 月 8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 事会决议公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志勇先生主 持。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相关事项 的通知刊登在2026年6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2026 年7月8日下午14:30。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在2026年7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在2026年7月8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3、本次股东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于2026年7月8日下午 14:30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超过15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 格合法有效。 2、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及报到登记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1,4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15,021,296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下同)的70.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445,001,0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2%;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0,020,277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7%(上述比例可能因四舍五入 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以 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 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普 通股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了本次 会议,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1项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由 股东代表刘贞峰先生、曲宁女士按规定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所 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 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1项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1.0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714,960,4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15%;反对票42,7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票18,0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5%。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271,723,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9.9776%;反对票42,7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股份总数的0.0157%;弃权票18,0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6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之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执二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 存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 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滕晓峰 经办律师:高强 经办律师:滕晓峰 二0二六年七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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