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00272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6年07月07日 20:15:36 中财网
原标题:一心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7月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人员组成.......................................................................................................2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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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4
第六章 会议记录.......................................................................................................5
第七章 年报审计工作规程.......................................................................................6
第八章 附则.............................................................................................................6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工作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条当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定其报酬方案
(二)审核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指导、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八)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如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及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属于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7日前须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审计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按照指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和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七章 年报审计工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的修改以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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