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导航(688282):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理工导航 股票代码:688282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精导引(北京)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11层A1103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A座1105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7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5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6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7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1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2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3第八节备查文件....................................................................14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5% 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持续看好公司未来发展,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4,451,4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成为公司持股5%及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来源于其自有及/或自筹资金。 2026年7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汪渤、缪玲娟、董明杰、石永生、沈军、高志峰、崔燕(“转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高精导引(北京)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451,4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65.21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含税)共计人民币290,280,032.65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7月7日,以下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 甲方一:汪渤 甲方二:缪玲娟 甲方三:董明杰 甲方四:石永生 甲方五:沈军 甲方六:高志峰 甲方七:崔燕 乙方(受让方):高精导引(北京)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理工导航的【4,451,46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一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理工导航的【635,92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14%】)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利益,依法转让给乙方;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甲方七分别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理工导航的【635,9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14%】)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利益,依法转让给乙方。 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5.21】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90,280,032.65元(大写:人民币贰亿玖仟零贰拾捌万零叁拾贰元陆角伍分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三)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 1、转让价款支付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乙方应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自标的股份转让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并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乙方应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至总价款的50%,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3)第三期转让价款为剩余的50%,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支付。 2、标的股份过户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并由甲方协调上市公司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按照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告。 2 ()自标的股份转让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并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且乙方支付完毕第二期转让价款后【5】个交易日内,甲方提交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四)税费承担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乙方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各自依法分别、独立承担。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或限制; (2)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收取股份转让款; (3)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2)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份的所有权; (3)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乙方不对外转让持有的标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新增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自愿锁定期的承诺;乙方所持标的股份如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乙方作出的相关承诺。 3、甲乙双方均同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视为该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2、若乙方逾期付款的,其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终止、解除情形如下: (1)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2)由于本协议签署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3 ()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若监管机构就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未能审核通过并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或者任何其他非乙方原因致使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无法完成或继续推进的,则本协议解除。甲方应当在乙方发出退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逾期未能足额退还的,甲方需按应退未退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4、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若无法在争议发生后15日内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结果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披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筹资金。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无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股份表决权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亦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精导引(北京)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日期:2026年7月7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精导引(北京)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日期:2026年7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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