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特(920189):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6年07月06日 18:40:24 中财网

原标题:康美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康美特 证券代码:920189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KMT Technology Co.,Ltd.
(北京市海淀区永腾北路9号院7号楼1层101室)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〇二六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及流通限制的承诺
(1)控股股东康美特技术、股东北京斯坦利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本单位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本单位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 6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单位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单位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2)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葛世立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 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免于履行本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3)间接持股董事兼副总经理黄强、马静,间接持股原监事何辉、王宇、李振忠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免于履行本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4)申报前十二个月新股东金圆展鸿、银泰嘉宇承诺
“1、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本单位所持股份”),自本单位取得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单位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5)陈志强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康美特技术、实际控制人葛世立、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北京斯坦利承诺
“1、本企业/本人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企业/本人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6、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1”)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2”)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增持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的情形)。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40%或不超过 2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3)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40%或不超过 2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的情形)时,则启动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增持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的情形)。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3)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4、公司承诺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

(三)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的情形)。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

6、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为避免疑问,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上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项下的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个月。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个月。

(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承诺
“(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将严格依照《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二)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本公司同时承诺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要求以及违反相关措施而应承担的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将自愿无条件地遵守该等规定。”
(3)控股股东康美特技术、实际控制人葛世立承诺
“(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单位/本人将严格依照《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二)若本单位/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单位/本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个月。

(三)本单位/本人承诺在公司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回购义务时,本单位/本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要求以及违反相关措施而应承担的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单位/本人将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将严格依照《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二)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个月。

(三)本人承诺在公司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回购义务时,本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如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要求以及违反相关措施而应承担的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次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发行人将依法启动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康美特技术、实际控制人葛世立承诺
“1、本次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单位/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启动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

3、若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次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将较发行前有所增加,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在短期内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收益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核算、风险防范等方面强化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依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科学、合理地投入到相关的募投项目中;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规范的使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优化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收益率。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根据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的客观条件,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科学、合理使用的基础上,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争取尽早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

3、加快技术创新,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依托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同时,借助技术创新、服务能力提升,加强自身品牌建设和管理,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公司的品牌价值。

4、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将依照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建立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又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并在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持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预期回报。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控股股东康美特技术、实际控制人葛世立承诺
“1、本单位/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7、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所作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或其他法定可以变更、豁免承诺的情形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审4、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股东北京斯坦利承诺 “如本单位/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或其他法定可以变更、豁免承诺的情形除外),本单位/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单位/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单位/本人将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本单位/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单位/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单位/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单位/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本人未能履行所作承诺的,本单位/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本人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或其他法定可以变更、豁免承诺的情形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如直接或间接持股,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如本人在公司领取薪酬,则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所作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4)申报前十二个月新股东金圆展鸿、银泰嘉宇承诺
“如本单位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或其他法定可以变更、豁免承诺的情形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单位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本单位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单位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单位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单位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未能履行所作承诺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单位/本人未投资任何与康美特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单位/本人未经营也未为其他人或企业经营与康美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本单位/本人承诺在作为康美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康美特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

3、本单位/本人承诺不向其他业务与康美特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单位/本人承诺不利用本单位/本人对康美特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康美特康美特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5、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康美特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本单位/本人/本单位及一致行动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的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签订协议,并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单位/本人以及本单位/本人附属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附属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亦不要求公司违法违规为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4、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附属企业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单位/本人不存在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为公司代付成本费用或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10、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单位保证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不会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2、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本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1、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除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535.00万股股份(对应发行前持股比例为 4.45%),通过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 0.026%的股份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2、关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单位/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13、不存在相关退市企业任职及控股情形的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
“在最近 36个月内本单位不存在作为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责任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
1)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14、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康美特技术、实际控制人葛世立、股东北京斯坦利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系指本单位/本人于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单位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除康美特外,本人/本单位未投资任何与康美特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除康美特外,本人未经营也未为其他人或企业经营与康美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本人/本单位承诺在作为康美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康美特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

3、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向其他业务与康美特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本人/本单位对康美特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康美特康美特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5、本人/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康美特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在本人/本单位(包含一致行动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期间,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签订协议,并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本单位与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亦不要求公司违法违规为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提供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4、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本单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为公司代付成本费用或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股份增持或减持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康美特技术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本单位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相关规定。

本单位将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

葛世立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相关规定。

本人将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
4、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及关联方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本人/本单位及关联方不通过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3、本人/本单位及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如本人/本单位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本单位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本单位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单位未能履行所作承诺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单位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保证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经本所署名的发行申请文件中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8.14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1、电子封装材料产品迭代及技术开发风险
发行人电子封装材料作为LED芯片封装的关键材料,对新型显示、半导体通用照明、半导体专用照明、半导体器件等应用产品性能产生直接影响。近年来,半导体通用照明产品逐步向高光效、高品质、低碳化方向发展,车用照明、智慧照明、植物照明、健康照明等多种半导体专用照明快速兴起,新型显示技术则向超薄化、大屏化、超清显示方向持续演进。在此背景下,LED封装技术呈现高光效、微间距、超薄化的技术发展趋势,新型封装技术路线持续丰富,对上游电子封装材料提出了更高的性能要求,下游封装厂商在选择封装材料供应商时执行更为严苛的考核验证程序。未来,若发行人不能准确地把握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研发响应速度、核心技术储备无法满足下游客户持续发展的应用需求,或在与竞争对手的直接技术竞争中处于劣势,将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2、行业波动及下游领域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电子封装材料行业属于电子制造业的上游关键支撑行业,其需求受通用照明、专用照明、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终端消费市场景气度影响较大。未来,若Mini/Micro LED、全彩LED直显等新型显示、专用照明市场增长放缓,公司可能将面临业绩增长受阻或出现下滑的风险。

公司高性能改性塑料应用于头部安全防护、易损件防护、建筑节能等领域,与宏观经济及国民消费景气度紧密联系。应用于建筑节能的高热阻改性聚苯乙烯,还与居民住宅、商用建筑等房地产建筑行业存在着高度的关联性。报告期内,我国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作为建筑节能材料,公司高热阻改性聚苯乙烯产品需求受到一定扰动。

未来一段时间,若我国房地产市场景气度持续处于低位,可能对公司高热阻改性聚苯乙烯产品销售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和供应风险
公司电子封装材料产品主要原材料包含各类硅烷,环氧树脂等基体树脂,二氧化硅、银粉等粉体类材料,催化剂、抑制剂等助剂,大多属于精细化工行业的下游产品;高性能改性塑料产品主要原材料包含通用级聚苯乙烯(GPPS)、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及发泡剂、阻燃剂、石墨、聚乙烯等改性助剂,大多属于石油化工行业的下游产品。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0.24%、80.15%和79.18%,占比相对较高,因此原材料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可能导致毛利率下滑。

假设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价格保持不变,主营业务成本中的直接材料成本分别变动±10%、±30%、±50%,对主营业务毛利率影响的测算如下:

直接材料成本 变动幅度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10.00%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百分点(%)-4.69-4.89-5.12
 利润总额变动额(万元)-2,192.38-2,056.93-1,955.95
-10.00%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百分点(%)4.694.895.12
 利润总额变动额(万元)2,192.382,056.931,955.95
30.00%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百分点(%)-14.06-14.68-15.36
 利润总额变动额(万元)-6,577.15-6,170.78-5,867.84
-30.00%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百分点(%)14.0614.6815.36
 利润总额变动额(万元)6,577.156,170.785,867.84
50.00%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百分点(%)-23.44-24.47-25.61
 利润总额变动额(万元)-10,961.92-10,284.64-9,779.73
-50.00%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百分点(%)23.4424.4725.61
 利润总额变动额(万元)10,961.9210,284.649,779.73
根据测算,2025年原材料价格每波动10%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为4.69个百分点,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为2,192.38万元,每波动30%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为14.06个百分点,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为6,577.15万元,每波动50%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为23.44个百分点,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为10,961.92万元。

未来若原材料价格继续下滑,公司为加强产品竞争力和有效维护客户关系,可能根据市场行情下调产品的销售价格,则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存在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1,377.64万元、13,800.02万元和11,948.00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19.95%、23.18%和16.89%;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合计账面价值分别为7,289.19万元、8,289.68万元和7,064.75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12.78%、13.92%和9.99%。未来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快速增长,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将持续增加。若公司未能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实施高效管理,或客户信用状况发生恶化,致使相关款项不能按期回收或无法回收,则可能导致公司营运资金紧张,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余额分别为6,815.87万元、7,213.87万元和7,441.52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349.57万元、609.24万元和649.02万元。在未来经营中,若出现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加、客户需求变更、履约期限延长等因素导致产品制造成本提高,或出现新产品推出计划延后或取消、市场环境巨变等因素导致订单无法按约履行等情况,将存在存货跌价准备进一步增加的可能性,并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6、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葛世立直接持有公司11.10%的股份,通过康美特技术控制公司27.49%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38.59%的股份。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拥有表决权比例较低,从而产生决策效率降低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 6月 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8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 7月 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723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康美特”,证券代码为“92018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7月8日
(三)证券简称:康美特
(四)证券代码:92018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1,41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21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4,867,4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6,542,6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121,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本次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8.14元/股,发行后股本为 141,410,000股,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发行后市值约为 11.51亿元,不低于 2亿元;公司 2024年度、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6,229.22万元、7,686.14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13.13%、14.24%,符合《上市规则》第 2.1.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条第(一)项上市标准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KMT Technolo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120,2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葛世立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 4月 27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 2月 1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腾北路 9号院 7号楼 1层 101室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机械设 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塑料制品;机 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生产高分子材料产品。(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封装材料及高性能改性塑料等高分子新材料产品研 发、生产、销售。自设立以来,公司坚持以研发驱动业务发展,围绕有 机硅封装材料、环氧封装材料及改性可发性聚苯乙烯材料三大技术平台 持续进行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发展。其中,公司电子封装材料的主要产品 形态为 LED芯片封装用电子胶粘剂,产品广泛应用于新型显示、半导体 通用照明、半导体专用照明、半导体器件封装及航空航天等领域;公司 高性能改性塑料的产品形态为改性可发性聚苯乙烯,产品广泛应用于运 动及交通领域头部安全防护、液晶面板及锂电池等易损件防护、建筑节 能等领域。
所属行业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100094
电话010-62611596
传真010-62988180
互联网网址http://www.bjkmt.com
电子邮箱bjkmt@bjkmt.com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晓宇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10-6261159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康美特技术。康美特技术持有公司 3,303.7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7.49%,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康美特技术及其实际控制人葛世立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38.59%的股份,除康美特技术及葛世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单一股东或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10%。综上,虽然康美特技术持股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认定康美特技术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康美特技术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康美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 11月 4日 
控股股东葛世立 
认缴出资额568.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开拓路 5号 3层 A307 
主要生产经营地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的关系无实际生产经营,为投资控股企业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5.12.31/2025年度
 总资产921.87
 净资产921.87
 营业收入0.00
 净利润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康美特技术的股东构成如下: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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