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30018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3楼 邮编:430015 电话:(027)59407398 传真:(027)59407397 th Add:23 floors,SutieB,RuitongPlaza,847#jiansheAvenue,Wuhan,P.R.China P.C:430015Tel: (027)59407398 Fax: (027)59407397 Http://www.hjlaw.net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远、王娟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6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参会股东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7月3日15:0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武大园三路5号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方案进行了投票。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4人,代表股份150,434,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9,03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0人,代表股份11,396,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91人,代表股份21,063,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667,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90人,代表股份11,396,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139,0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10,04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077%;反对82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69%;弃权5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54%。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149,079,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91%;反对82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5%;弃权5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08,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56%;反对82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01%;弃权5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42%。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五)、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顾 俊 经办律师: 姚 远 王 娟 2026年7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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