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30158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时间:2026年06月26日 17:35:27 中财网
原标题:爱迪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301580 证券简称:爱迪特 公告编号:2026-032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6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26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公示栏张贴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

5、公示期间,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其亲属存在买入股票的行为,出于审慎考虑,该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其无权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

6、公示结果:除上述情况外,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反馈。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其家人在不知情情况下的操作。出于审慎考虑,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

其余7名激励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对公司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其无权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

2、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2名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2名激励对象外,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2名激励对象外,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5、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2名激励对象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除上述自愿放弃激励资格的2名激励对象外,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3名外籍激励对象ThomasR.Heusing、???、???,分
别为美国子公司、韩国子公司、韩国沃兰子公司的总经理,其作为公司的核心骨干,对于公司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外籍员工熟悉现金薪酬附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式,股权激励的实施能稳定现有外籍骨干,并持续吸引优秀人才,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将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部分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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