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立医疗(688236):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昆明 福州 重庆 天津 合肥 郑州 太原 石家庄 大阪 香港(联营)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现场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于2026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昆明 福州 重庆 天津 合肥 郑州 太原 石家庄 大阪 香港(联营) (http://www.sse.com.cn/)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鑫觅西二路10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文玲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0,840,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992%。其中,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11,913,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470%;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927,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2%。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包括视频方式)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昆明 福州 重庆 天津 合肥 郑州 太原 石家庄 大阪 香港(联营) 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清点和统计。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和统计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议案一: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昆明 福州 重庆 天津 合肥 郑州 太原 石家庄 大阪 香港(联营)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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