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信安全(688225):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24日 20:40:30 中财网
原标题:亚信安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20138-7-O-3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C1座 9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杭州 ? 武汉 ? 海口 ? 香港 ? 新加坡 ? 纽约 ? 硅谷 ? 伦敦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20138-7-O-3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年 4月 1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6年 6月 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6月 24日 14:00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 10号院 11号楼 12层-1201&1202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2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24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10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1,762,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48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董事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 《关于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6. 《关于修订<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5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3至议案 5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4为关联交易事项,在该议案的投票统计中对应回避的关联股东投票进行剔除。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1,076,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158%;反对股数 536,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221%;弃权股数 14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21%。


回避情况:无。


2.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1,104,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275%;反对股数 495,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048%;弃权股数 16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77%。


回避情况:无。


3.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1,067,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125%;反对股数 63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633%;弃权股数 58,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2%。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958,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347%;反对股数 63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0831%;弃权股数 58,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2822%。


回避情况:无。


4. 《关于公司董事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0,641,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676%;反对股数 841,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978%;弃权股数 73,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5%。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738,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5712%;反对股数 841,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0751%;弃权股数 73,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536%。


回避情况:何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回避表决,其表决票已从上述表决情况统计数据中剔除,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 《关于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0,878,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340%;反对股数 808,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345%;弃权股数 7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5%。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768,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7163%;反对股数 808,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9156%;弃权股数 7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3681%。


回避情况:无。


6. 《关于修订<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0,838,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177%;反对股数 848,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510%;弃权股数 75,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3%。


回避情况:无。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