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或其他
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
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
| |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所列法人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
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第(一)款、第(二)
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
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
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存在第(一)款、第
(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
| | |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人。 |
| 2 | 第四条公司与前条第(一)
款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仅
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 | 第四条公司与前条第(一)
款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
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 3 | 第六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
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
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
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由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按照额度权限履行其相应的审
批程序。 | 第六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
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
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
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
| 4 | 第七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30万
元(不含30万元)的,以及公司
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 | 第七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30
万元(不含30万元)的,以及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 |
| | 金额)低于300万元(不含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下的,由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
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由总
经理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高于30万
元(含30万元)的,以及公司拟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高于300万元(含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绝对值0.5%以上的,由公司总
经理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
应回避表决,回避后董事会不足
法定人数的,由全体董事(含关联
董事)就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议,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 人进行的交易累计金额或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低于300万元(不含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下的,
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
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
由总经理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
万元(含30万元)的,以及公
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累计金额或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绝对值超过0.5%的,
由公司总经理将关联交易情况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
(三)除本制度第十八条的
规定外,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
| | 联交易累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
(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
上的,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形成决议
后,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 |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
元(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
值超过5%的,除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还应
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方可实施。 |
| 5 | 第八条除本制度第十八条
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5%的,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
计,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
时披露。
以下情形应按照前款规定适
用有关审计或评估的要求:
(一)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
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 | 第八条关联交易事项达到
前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公
司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
及时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告。
以下情形应按照前款规定适
用有关审计或评估的要求:
(一)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
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
议,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
其他资产的,或者自愿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 |
| |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计或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条第(一)、
(二)、(十四)、(十五)款
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
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 规或《公司章程》达到股东会审
议及披露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
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
公司债务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计或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条第(一)、
(二)、(十四)、(十五)、
(十六)款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
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6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
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
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权;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
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
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
| |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同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款第4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同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款第4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董事。 |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
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
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同本制度第三
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
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同本制度第三条
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
受到影响的董事。 |
| 7 | 第十二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为:
(一)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
自行申请回避,其他董事可以申
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上述
回避申请应在董事会召开前五日 | 第十二条 关联董事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
以自行申请回避,其他董事可以
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
(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 |
| | 提出;
(二)对回避申请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监事会作出决议,监事
会应在董事会表决之日前作出决
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
门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决议
的执行;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董
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
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四)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
不足法定人数时,由全体董事(含
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
作出相关决议。 | 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
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三)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
会不足法定人数时,由全体董事
(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等交
易作出相关决议。 |
| 8 |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
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 |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
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
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
| |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
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
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
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
受到限制和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股东。 | 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
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
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
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
| 9 | 第十四条关联股东的回避
与表决程序:
(一)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
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
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上述回避申请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董
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
股东; | 第十四条 关联股东的回
避与表决程序:
(一)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
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
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回避申请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提出,董
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
关股东; |
| | (二)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
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不提
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
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
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
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作出决
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
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
决议的执行;
(三)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二)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
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不提
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
回避;
(三)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 10 |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关联交
易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相关监管规则规定,属于重大
交易的,还应当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 |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关联交
易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相关监管规则规定,属于重大
交易的,还应当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
(三)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 |
| |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
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
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
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
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
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
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
| 11 |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
息披露的相关义务,但根据相关
监管规则规定,属于重大交易的,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
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
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
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 |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
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但根据相
关监管规则规定,属于重大交易
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
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
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
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 |
| | 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
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三条第
(二)款2至4项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
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三条第
(二)款2至4项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
| 12 |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
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
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三
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为本制
度第三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
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
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3 |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 第十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
| |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作
出决议,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
为公司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
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
通过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提前采取终止担保等
有效措施。 |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并作出决议,并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
成为公司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
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
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担保等有效措施。 |
| 14 |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
(十四)、(十五)款所列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按照下述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
条、第八条的规定履行审议及信
息披露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
(十四)、(十五)、(十六)
款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事项,应按照下述标准适用
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履
行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
| |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
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
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
难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
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
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
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
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
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
| 15 |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收取或有对价的,以
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
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收取或有对价的,
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
| 16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
联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交易对方及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及依据,包
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
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
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
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在
关联交易公告中说明原因;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
容,包括交易价格及、交易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
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
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者经常进行
的关联交易,还应说明该项关联
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公司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交易对方及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的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
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及依据,包
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
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
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
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在
关联交易公告中说明原因;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
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
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
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
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
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
中持续或者经常进行的关联交
易,还应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 |
| | 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
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
(九)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有);
(十)中介机构意见(如适
用);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 年预计交易总金额;交易标的的
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过
渡期安排;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
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公司本
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
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有);
(十)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
| 17 | 第二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
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 删除 |
| 18 | 第二十五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
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
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
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
告或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一)本制度第二条第(一)、
(二)、(十四)、(十五)款
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
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删除 |
| 19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以下
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且符合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
“关联交易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关联交
易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以
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
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且
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以下简称“关联交易
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关联交易
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 |
| |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关
联交易事项时。 | 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关联交
易事项时。 |
| 20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披露
临时报告后,还应按照下述规定
持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
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的,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
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
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
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
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关联交易事项获得
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
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关联交易事项出现
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
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披
露临时报告后,还应按照下述规
定持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进
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
该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的,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
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关联交易事项获得
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
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关联交易事项出现
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
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 |
| |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
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
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
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
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
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关联交易事项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 | 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
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关联交易事项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 |
| 21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
度第二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
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
以及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
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
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
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上市规
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
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
| 22 | 第三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 删除 |
| |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
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 23 | | 增加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
| | |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
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
息。 |
| 24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内容实质保持不变,因删减或新增部分条款,《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原章节序号、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