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00211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20:15:37 中财网
原标题:罗平锌电: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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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或其他 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 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所列法人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 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第(一)款、第(二) 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 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 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存在第(一)款、第 (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人。
2第四条公司与前条第(一) 款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仅 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第四条公司与前条第(一) 款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 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3第六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 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 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 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由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按照额度权限履行其相应的审 批程序。第六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 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 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 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4第七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30万 元(不含30万元)的,以及公司 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第七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30 万元(不含30万元)的,以及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
 金额)低于300万元(不含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下的,由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 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由总 经理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高于30万 元(含30万元)的,以及公司拟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高于300万元(含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绝对值0.5%以上的,由公司总 经理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 应回避表决,回避后董事会不足 法定人数的,由全体董事(含关联 董事)就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议,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人进行的交易累计金额或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低于300万元(不含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下的, 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 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 由总经理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 万元(含30万元)的,以及公 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累计金额或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绝对值超过0.5%的, 由公司总经理将关联交易情况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 (三)除本制度第十八条的 规定外,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联交易累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 (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 上的,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形成决议 后,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 元(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 值超过5%的,除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还应 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方可实施。
5第八条除本制度第十八条 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5%的,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 计,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 时披露。 以下情形应按照前款规定适 用有关审计或评估的要求: (一)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 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第八条关联交易事项达到 前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公 司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 及时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告。 以下情形应按照前款规定适 用有关审计或评估的要求: (一)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 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 议,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 其他资产的,或者自愿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计或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条第(一)、 (二)、(十四)、(十五)款 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 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规或《公司章程》达到股东会审 议及披露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 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 公司债务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计或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条第(一)、 (二)、(十四)、(十五)、 (十六)款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 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6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 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 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权;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 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 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同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款第4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同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款第4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 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董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 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 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同本制度第三 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 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同本制度第三条 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 受到影响的董事。
7第十二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为: (一)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 自行申请回避,其他董事可以申 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上述 回避申请应在董事会召开前五日第十二条 关联董事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 以自行申请回避,其他董事可以 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 (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
 提出; (二)对回避申请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监事会作出决议,监事 会应在董事会表决之日前作出决 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 门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决议 的执行;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董 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 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四)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 不足法定人数时,由全体董事(含 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 作出相关决议。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 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三)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 会不足法定人数时,由全体董事 (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等交 易作出相关决议。
8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 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 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 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 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 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 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 受到限制和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股东。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 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 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 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9第十四条关联股东的回避 与表决程序: (一)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 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 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上述回避申请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董 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 股东;第十四条 关联股东的回 避与表决程序: (一)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 以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 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回避申请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提出,董 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 关股东;
 (二)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 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不提 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 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 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 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作出决 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 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 决议的执行; (三)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二)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 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不提 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 回避; (三)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关联交 易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相关监管规则规定,属于重大 交易的,还应当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关联交 易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相关监管规则规定,属于重大 交易的,还应当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 (三)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 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 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 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 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 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 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 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11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 息披露的相关义务,但根据相关 监管规则规定,属于重大交易的,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 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 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 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 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但根据相 关监管规则规定,属于重大交易 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 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 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 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
 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 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三条第 (二)款2至4项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 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三条第 (二)款2至4项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12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 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 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三 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为本制 度第三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 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 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3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第十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作 出决议,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 为公司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 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 通过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提前采取终止担保等 有效措施。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并作出决议,并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 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 成为公司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 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 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担保等有效措施。
14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 (十四)、(十五)款所列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按照下述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 条、第八条的规定履行审议及信 息披露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 (十四)、(十五)、(十六) 款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事项,应按照下述标准适用 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履 行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 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 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 难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 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 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 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 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 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15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收取或有对价的,以 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 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收取或有对价的, 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16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 联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交易对方及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及依据,包 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 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 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 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在 关联交易公告中说明原因;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 容,包括交易价格及、交易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 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 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者经常进行 的关联交易,还应说明该项关联 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公司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交易对方及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的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 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及依据,包 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 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 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 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在 关联交易公告中说明原因;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 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 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 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 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 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 中持续或者经常进行的关联交 易,还应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
 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 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 (九)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有); (十)中介机构意见(如适 用);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年预计交易总金额;交易标的的 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过 渡期安排;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 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公司本 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 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有); (十)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17第二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 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30万元的交易;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删除
18第二十五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 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 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 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 告或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一)本制度第二条第(一)、 (二)、(十四)、(十五)款 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 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删除
19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以下 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且符合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 “关联交易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关联交 易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以 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 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且 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以下简称“关联交易 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关联交易 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关 联交易事项时。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关联交 易事项时。
20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披露 临时报告后,还应按照下述规定 持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 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的,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 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 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 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 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关联交易事项获得 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 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关联交易事项出现 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 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披 露临时报告后,还应按照下述规 定持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进 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 该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的,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 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关联交易事项获得 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 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关联交易事项出现 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 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 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 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 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 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 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关联交易事项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 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关联交易事项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
21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 度第二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 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 以及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 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 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 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上市规 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 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22第三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删除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 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23 增加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 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 息。
2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内容实质保持不变,因删减或新增部分条款,《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原章节序号、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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