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00238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93号 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信达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信达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6年6月5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56,777,463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11.117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贵公司433,800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0.0849%。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52名,代表贵公司13,122,550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2.569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2名,代表贵公司13,122,550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2.569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58人,代表贵公司69,900,0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72%。 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556,35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45%。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杨寿海先生、陈洋先生、吴沛先生、杨芸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翟志胜先生、杨幼敏先生、张德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1、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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