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松科技(688090):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拟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公司高级管理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中心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公司对首次授予的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考核安排,具体如下:
2、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2025年营业收入-1)×100%,下同。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A<An),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考核期间和次数 (一)考核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考核期间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及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考核期间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中心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中心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5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中心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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