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60038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年 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包括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构成 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中心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监察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其监督指导。审计监察中心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审计监察中心依照本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发挥其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公司各级组织及人员均应当接受和配合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审计监察中心应当配备具有必要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直接参与被审计对象的经营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审慎开展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审计监察中心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与流程;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八)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九)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为保障有效履职,审计监察中心及内部审计人员拥有以下权限:(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方案和审计范围; (二)根据需要委派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三)在履行职责时,审计人员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触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系统及相关资料,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公司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1. 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 2.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 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4. 其他违法违规,侵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内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七)审计监察中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实施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中心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年的经营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通知被审计单位; (二)成立审计小组。根据《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审计小组实行项目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实施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针对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四)提出改进计划。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讨论;在审计外勤结束前,审计小组应与被审计对象充分沟通、讨论,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制定整改跟进计划; (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原则上在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 (六)审计报告的确定。在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适当修改后,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如审批过程中有修订、完善意见的,审计小组根据审批意见处理后再报审批,形成正式报告; (七)审计建议整改跟进。经批准后的正式《审计报告及改进计划》送达被审计对象及相关部门,被审计对象收到审计报告,安排落实审计建议;(八)审计监察中心应建立分级督导审核制度,以保障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目标; (九)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中心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监察中心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中心发现被审计对象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相关制度提出处罚建议,对于相关制度未作处罚规定的,与其归口管理业务部门或部门分管领导共同讨论确定相应的处罚建议。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提供审计线索的人员,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审计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审计监察中心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拒不改正的,提出通报批评、降级降职、调离岗位、辞退或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括: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处罚决定。 审计监察中心应对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从重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至少”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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