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60038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2026年6月修订)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2026年 6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要注意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公司管理层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与其加强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程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规程。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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