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60038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6月修订)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 —— 自律监管指引第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为“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如果重要的未公开信息被无意地披露,公司必须马上采取行动尽快公开披露该信息,并且应当促使任何人避免根据这种选择性披露的信息做出行动。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严格保密,限定知悉范围。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信息符合监管规定所载可暂缓、豁免的条件时,公司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中应当履行下述工作职责:(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职责如下:(一)作为公司与监管机构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证券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有关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开展,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七)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等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持股5%以上股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信息披露具体执行工作,统一办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报送、披露手续及档案管理,与各单位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人对接,与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关注公司媒体报道。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各单位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主体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报告及联络工作。各单位发生或计划进行本制度规定须予披露的事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审议、披露程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根据有关监管机构规定对外披露的各类文件。有关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应当依据监管规定。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及决议; (二)独立董事有关声明、意见;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及关联交易;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合并、分立、分拆;重大诉讼和仲裁;破产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等; (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依据监管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第(五)项所指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应当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经公司研究确定后,董事会办公室与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及要求,统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二)财务资金中心负责财务报告编制及组织年度审计工作; (三)公司各单位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及要求负责相应内容编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会办公室; (四)定期报告经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审议;(五)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交易所公告,并及时与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联系确保定期报告准时见报。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临时报告的报告、审核及披露流程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涉及本制度规定须临时公告相关事项时,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评估、审核相关材料,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三)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四)临时报告经董事长审批或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交易所公告。 第六章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机制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建立并执行,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防止财务信息泄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监察中心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章 信息发布与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对外发布,同时将其置备在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对外提供信息(如公司外部网站、参加外部会议、接受采访等)及内部使用范围较广的信息(如大型会议材料、内网、内刊刊登的有关内容),原则上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不可包含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第三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应保证向所有投资者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任何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照本制度及《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在信息披露前,非相关人员不得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探寻相关内幕消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内幕消息告知或以暗示方式传递给其他非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报表、财务数据、讨论预案、决议、意向书、合同等。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为十年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更长期限。 第四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有权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人员,如需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在工作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前预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和查阅申请书到备查文件置备地点进行现场查阅。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查询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做形式性审核,验明查询人的身份,将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归档,并进行备查文件查阅登记。 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备查文件查阅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可向查询人提供预约指定的信息披露备查文件。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中因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违规处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其他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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