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30045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架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公平、高效的分配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激励和约束并举,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控,依据公司经营业绩与规划、个人业绩动态调整。 第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独立董事按照股东会批准的标准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再领取其他第十条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内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且在公司任职的),按所任职务薪酬标准执行,不重复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所需的工作费用,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主要职务与岗位层级、责任、价值,结合行业对标等要求确定。中长期激励收入聚焦高质量发展与中长期战略落地,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等形式。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发放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应参考以下依据: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和同地区薪资增幅水平; (二)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及个人业绩表现;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等。 第五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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