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000993):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草案)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2026年6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充分履行职权,切实维护公司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范指引文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 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津贴及费用 第三条 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于享受该 津贴办法的范围。 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 责任等。 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7.2万元。 第六条 发放方式: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本办法所述独立董 事的津贴为税前津贴,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会议、股 东会的差旅费以及行使职权所需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遵循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公司章程》及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股东会和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努力提高公司的经 营决策和监管水平,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条 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津贴。但离任情形发生之 时,独立董事津贴已经实际发放的,公司不予追回。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 予发放津贴,但下列情形发生之时,独立董事津贴已经实际发放 的,公司不予追回: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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