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崧股份(00272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20:22:00 中财网
原标题:小崧股份: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18号星河中心大厦19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C0078号
致: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20日、2026年5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6年6月5日14:30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北路68号B座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蒋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且享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29人,代表股份94,609,26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051%。

需要说明的是,贵公司股东蒋小荣、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签署《承诺函》,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对贵公司的任何表决权;同日,股东田一乐、田甜亦签署《承诺函》,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对贵公司的任何表决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截至本次股东会召开日,田一乐、田甜均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1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前述股东合计持有的50,817,030股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亦不计入任何议案的表决结果。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69,789,5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3.7661%;
有表决权的股东反对16,121,3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0399%;
有表决权的股东弃权1,062,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231%。

2.00表决未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维持9人董事会架构的临时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16,063,6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9789%;
有表决权的股东反对68,814,3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2.7354%;
有表决权的股东弃权2,095,4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149%。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两项议案为互斥议案,共有7,635,7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08%)对上述两项议案同时投了同意票,前述对该两项议案的投票均不视为有效投票。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00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2.00项议案未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冉怡然
刘 晗
2026 年 6 月 5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