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高机械(92010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920101 证券简称:志高机械 公告编号:2026-054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志高机械 股票代码:920101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巨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及比例减少(离婚财产分割、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婚姻关系解除,根据达成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约定而进行股份分割。信息披露义务人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增加或者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 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巨先生持有 5,794,432 股公司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6.4998%。 因离婚财产分割事项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6.4998%下降3.1692%,持股比例变动达到3.330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将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根据李巨先生与方玲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巨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2,969,216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3306%,分割至方玲女士名下。本次离婚财产分割转让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完成之后,股东李巨先生持有公司2,825,216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3.1692%,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方玲女士持有公司2,969,216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3.3306%。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巨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巨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高管锁定股外,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志高机械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李巨) 日期:2026年 6月 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三)《离婚协议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 李巨 日期:2026年 6月 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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