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股份(600325):华发股份关于公司签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9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募集资金支付管控效能、规范资金存放使用,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注销了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开立的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绍兴金融活力城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六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就绍兴金融活力城项目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84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63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24,4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077,181.9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42,372,818.01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618号),证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扣除承销保荐费用的募集资金为5,051,556,839.62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募集资金支付管控效能、规范资金存放使用合规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注销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开立的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账号:85010078801300001584),该专户对应的原监管协议已终止。公司在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开立了新的“绍兴金融活力城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新开户银行上级分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项目公司绍兴铧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机构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支取和使用监管账户的资金,应提前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汉青、梁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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