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裕集团(603407):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证券代码:603407 证券简称:长裕集团 公告编号:2026-003 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裕集团”)于2026年6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共计143,577,412.78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3号),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00万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发行价格为13.86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6,82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7,717.2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108.73万元。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5月6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6)第8306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9,108.73万元,低于《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并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2026年6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6年5月22日,为保障公司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公司已使用部分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36,471,018.22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6年5月22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共计7,106,394.56元人民币(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7,106,394.56元人民币(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5月6日全部到位,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143,577,412.78元人民币置换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款项。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6)第11646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根据《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作出了安排,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对先前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与上述安排一致。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及正常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5月3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一致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使用用途和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情况及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6)第11646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长裕集团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长裕集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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