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建发股份(600153):建发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
股票代码:600153 股票简称:建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25 债券代码:115755 债券简称:23建发Y1 债券代码:240217 债券简称:23建发Y2 债券代码:240650 债券简称:24建发Y1 债券代码:241016 债券简称:24建发Y2 债券代码:241137 债券简称:24建发Y3 债券代码:241265 债券简称:24建发Y4 债券代码:241266 债券简称:24建发Y5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股份”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郑永达、林茂、吕荣典、许加纳、魏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建发股份2020年至2022年对个别子公司开展的部分农产品购销业务及合同管控存在缺陷,不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建发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郑永达作为建发股份时任董事长,林茂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吕荣典作为公司时任分管农产品业务板块的副总经理,许加纳、魏卓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建发股份、郑永达、林茂、吕荣典、许加纳、魏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学习,全面梳理内部控制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警示函》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本次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学习,恪守合规经营要求,持续完善内控体系,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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