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603703):盛洋科技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股票代码:603703 股票简称:盛洋科技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录 目录...............................................................................................................................2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3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7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8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8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10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13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14八、结论.............................................................................................................22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增强公司资金及盈利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卫星互联网行业发展处于重要战略窗口期 在全球数字经济加速演进与地缘政治格局深刻变化的背景下,构建全域覆盖、安全可靠的信息通信网络,已成为保障国家战略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在此背景下,空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特别是卫星互联网通信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我国已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指向明确的顶层设计与产业政策,为相关领域的技术攻关、网络建设和应用推广提供了系统性的指引与强有力的支持。 在总体战略层面,我国已将空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建设置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核心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卫星互联网星座建设,提升发射测控保障和安全防护能力,加快卫星互联网和北斗在重点行业、大众消费等领域规模化应用和国际化推广”,为卫星互联网作为国家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了顶层战略基调。 在推动天地一体化网络融合与延伸覆盖的具体路径上,国家政策给予了连续且明确的支持。工信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要求,在纵深推进“宽带边疆”建设、加速5G网络向乡镇、近海、边疆等区域延伸的过程中,应“积极利用卫星通信技术增强网络覆盖能力”。这为卫星通信作为地面网络的重要补充和延伸,特别是在解决偏远地区、特殊场景通信覆盖难题方面,指明清晰的应用方向。 而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方面,国家政策同样营造了有利环境。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创新信息通信行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有序推进卫星互联网业务准入制度改革,更好地支持民营电信企业发展”。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已将“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明确列入鼓励类目录,直接引导社会资本和技术资源向卫星通信装备制造领域聚集。工信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将“卫星互联网”列为未来信息产业的前瞻布局方向,强调构建“高速泛在、集成互联”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 以上政策从国家战略规划、产业准入改革、具体融合应用到明确的装备制造鼓励,构建了一个多层次、连续性强、支撑有力的完整政策框架。 2、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型显示行业发展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新型显示行业的发展,密集出台多项政策予以支持。 2023年,工信部、财政部发布《电子信息制造业2023-2024年稳增长行动方案》,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激发市场潜力,研究制定新一轮支持视听产业发展的接续政策,加快培育视听消费新增长点,促进车载视听、商用显示等新兴领域高质量发展。 2023年,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研制新一代显示材料、专用设备、工艺器件等关键产品标准,以及面向智慧城市、智能家居、智能终端等场景的应用标准。 2024年,工信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量子点显示、全息显示等研究,突破Micro-LED、激光、印刷等显示技术并实现规模化应用,实现无障碍、全柔性、3D立体等显示效果,加快在智能终端、智能网联汽车、远程连接、文化内容呈现等场景中推广。 3、市场规模稳步增长,发展前景广阔 卫星互联网通信终端在内的卫星通信产业市场规模庞大且正稳步增长。卫星通信是以卫星作为中继实现地球上的无线电通信站间的通信,是近几年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通信形式,特别是在有些大量连接需求处于偏远地区的国家,商业卫星SatelliteIndustryAssociation 通信成为重要的连接手段。根据美国卫星工业协会( ) 数据,全球卫星产业整体市场规模在2025年已经达到了3,030亿美元,其中卫星制造业为204亿美元、卫星服务业为1,050亿美元、包含卫星通信终端在内的卫星地面设备制造业为1,652亿美元以及卫星发射服务业为124亿美元。低轨卫星凭借低时延、高信号强度、广覆盖、低成本等优势,成为各国布局重点。随着数据传输及单颗卫星带宽等技术的突破,预计低轨商业卫星通信市场还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随着下游应用领域市场需求持续增长,推动显示器件行业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金企信最新市场调研数据,2020年至2024年,全球显示面板市场规模由10,411亿元增至13,272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6.3%;2025年将达到14,124亿元。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显示面板生产国之一,新型显示产业同步快速发展,20236,600 2024 6,900 年,我国新型显示全产业链市场规模约为 亿元, 年增至约 亿元, 2025年达到7,200亿元。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响应“十五五”规划关于加快低轨卫星互联网组网、构建空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的部署要求,深化公司“有线/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双轮驱动战略,夯实第二增长曲线 当前,全球卫星互联网产业正处于关键的战略窗口期,我国已将卫星互联网纳入“新基建”范畴,并在“十五五”规划中提出统筹推进卫星互联网星座建设,提升发射测控保障和安全防护能力,加快卫星互联网和北斗在重点行业、大众消费等领域规模化应用和国际化推广,彰显国家层面的高度战略重视与政策支持。 公司本次募投系主动把握这一历史性机遇、抢占市场先机的关键举措。通过切入消费级卫星互联网终端产品、低轨卫星通信接收终端产品及船载卫星通信终行业、大众消费等领域规模化应用。 本次募投系公司深化“有线/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双轮驱动战略,夯实第二增长曲线的关键举措。公司顺势把握市场发展机遇,紧贴产品技术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情况,持续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完善产品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深化“有线/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双轮驱动战略。 2、推进公司新型显示器件产品升级、产能扩充,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显示器件行业从“扩产能、拼价格”转向“技术创新+高附加值+场景定制”,新型智慧显示器产业已进入场景爆发、技术多元、深度融入人机交互(HMI)、AI融合等高质量发展阶段。公司稳守家电显示基本盘,紧抓产业升级机遇,重点拓展智能家居、工业控制、储能等高增长细分市场,推动显示器件产品向显示模组和HMI总成升级,强化新品开发与客户协同,提升产品附加值与市场份额,公司在智能家居、工业控制、储能等新兴应用领域实现突破。 公司拟通过本次募投进一步对产品进行优化升级,充分兼顾客户多元化需求,如在复杂场景下性能稳定、功能集成、生命周期管理及特殊显示效果(如高亮、宽温、低功耗等)等多维需求,快速响应智能家居、工业控制、储能、军工、仪器仪表、车载等终端领域客户对显示模块日益复杂化、定制化、高可靠性的升级要求。 3 、建设智能数字产线,推动公司制造体系自动化、柔性化及智能化升级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经聚集大量的优质客户,赢得了客户的支持与信赖,并在行业内形成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美誉度。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公司需更加注重提升产品质量和交付效率,以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当前,随着智能制造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应用的推广,智能制造正逐步应用于显示器件制造领域,推进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的提升。公司当前生产线如显示器件生产设备年限较长,公司亟须新建高度数字化、自动化、柔性化及智能化显示器件生产线,全面提升制造技术水平,以应对新型领域市场多元化需求及对产品品质、交付效率和长期可靠性严苛性能要求。为此,公司拟实施本项目,全面推进制造体系自动化、柔性化及智能化升级。 4、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夯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提升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同时,公司资金实力的大幅提升,可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从而进一步夯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发行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能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内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 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借助债务融资,一方面会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构,加大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财务费用将会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3、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卫星互联网通信终端智能制造项目、新型智慧显示器件智能制造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把握市场机遇,扩大业务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A 续发展能力。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资金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为符合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及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数量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A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的证券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全部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且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的证券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人民币1元/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情形 公司不存在以下《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情形: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卫星互联网通信终端智能制造项目、新型智慧显示器件智能制造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为符合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6、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7、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10 < >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18号》”)的相关规定 1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24,494,636股(含本数),且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符合《法律适用意见18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4)关于“主要投向主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卫星互联网通信终端智能制造项目、新型智慧显示器件智能制造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符合《法律适用意见18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此外,公司将相关公告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障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A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测算,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6年11月末实施完毕,该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07,600.00万元,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4)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14,982,120股,假设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24,494,636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539,476,756股。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5)公司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337.05万元和-2,228.98万元,假设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25年度的基础上按照持平、增长10%和下降10%三种情况分别进行测算,上述假设不构成盈利预测。在预测公司2026年度财务数据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财务数据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6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根据上述测算,在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规模以及净资产规模将会相应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严格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具体分析详见《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为多种射频电缆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在发展过程中,公司不断延伸产业链,从射频电缆等有线通信领域逐步延伸至卫星通信无线传输领域。公司立足“有线、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双轮驱动,以多轨位卫星通信终端与多场景服务构建业务布局。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卫星互联网通信终端智能制造项目、新型智慧显示器件智能制造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主业,将进一步满足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促进公司产能的提升和技术水平的升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盈利水平和经营规模,更好地为股东创造价值。 2、公司从事募集资金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和储备,已建立起一支行业经验丰富、创新能力较强、专业水平过硬、综合素质较高的技术人才队伍。公司研发团队人员结构稳定,研发人员在公司整体员工中的占比较高,推动了公司长期技术积累,形成了丰富的设计开发经验知识库。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公司将继续通过奖罚分明的考核机制和人才培训机制,积极培养复合型人才,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人才保障,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技术储备 一直以来,公司高度重视技术体系的优化及研发实力的提升,持续不断地在重点业务领域及战略方向上进行科研投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重视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通过自主研发建立了涵盖基础研发、产品设计、工艺创新、实验检测等多方面的技术体系,被认定为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截至2025年底,公司累计拥有发明专利19项、实用新型专利89项、外观专利16项及软件著作权26项,科技创新成果不断积累,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3)市场储备 市场储备方面,公司卫星通信终端业务已初步构建起具有国际视野和行业影响力的高端客户合作基础。依托卢森堡子公司FTA,成功与欧洲通信卫星公司(Eutelsat)建立战略合作,并与全球头部卫星运营商欧洲卫星公司(SES)、国际传媒领军企业CANAL+GROUP等领先卫星运营商及内容服务商开展深度合作。公司子公司虬晟光电作为国内专注于家电行业小尺寸显示屏的优势企业,经过长期的市场开发和积累,集聚了一批优质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客户,并形成了持续稳定的需求。虬晟光电已经与家电行业世界知名企业德国博世、西门子、惠而浦、伊莱克斯,韩国三星、LG,日本松下、富士电机、Emerson等以及国内知名企业格力、美的、海尔等行业领先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丰富的高端客户资源是公司技术和产品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投项目的推进,公司将积极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以适应业务不断发展的需求。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通过积极稳妥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运营效率;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稳妥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并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4、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5 、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规定了较为具体的分配方案,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六)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声明与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及其控制的企业盛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 “、本人本企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人/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完成后,保证仍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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