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能源(003035):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 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形成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 范、监督有效的收入分配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 可以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承接制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约束统一,健全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 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薪 酬激励的导向作用。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健全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 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制度。落实董事会考核分 配职权,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杜绝自定薪酬。 (三)坚持统筹兼顾,参考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兼顾内 部收入分配合理性,健全收入分配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效率 与公平有机统一,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四条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范围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 构成。其中,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合称年度工资,按照年薪 方式管理。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约占年度工资的30%, 依据国家薪酬分配有关政策,并由公司结合实际,参照岗位 职责、市场水平、公司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与业绩挂钩的浮动性收入,由年度 绩效工资、专项激励等构成,体现当期业绩贡献。 (一)年度绩效工资约占年度工资的70%。 (二)专项激励包括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激励、科技创 新激励和其他专项激励。 第七条任期激励是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旨在 引导长期价值创造。 第八条职工董事执行职工本职岗位薪酬方案,不以职 工董事身份领取薪酬。 第九条独立董事按照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领取独 立董事津贴。 第十条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机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标准、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等具体事项,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另行制定专项制度,并提交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后执 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可根据市 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动态调整。当行业薪酬水平、通货膨 胀水平、公司经营业绩及发展战略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提出修订方案,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三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不含不在公司任职的 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定应由股东会 批准的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及个人薪酬方案(不含独立董事),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其中涉及股权激励等需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其中: (一)独立董事应对薪酬方案发表意见; (二)涉及董事薪酬的议案,相关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年度及任期考核情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水平,提出年度薪酬及任期激励兑现方案,报公司董事 会同意;董事薪酬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党委会负责前置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方案、考核结果并向公司董事会 反馈。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支持公司董事会的工作, 负责公司董事会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为董 事会决策提供公司有关方面资料;负责有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支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牵头起草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组织 起草考核与薪酬管理方案,落实业绩薪酬对标、业绩考核评 价、薪酬核算和支付等工作。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年薪一般按照月度均衡发放。 第二十条年度绩效工资一般当年预发、次年根据年度 考核结果清算,支付进度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风险防控情 况、项目完成进度等挂钩,递延支付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年度考核结果被认定为“不合格”(得分低于百分制80分 或触发红线事项都应认定为不合格),或主要指标未达底线 (完成底线不低于百分制70分),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任期激励在任期结束后,按照激励方案约 定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兑现。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 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结果 并结合本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 入。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薪酬原则上以津贴形式支付,与 其履职情况挂钩。 第五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二十三条止付机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部或部分追回。发生以下 情形时,公司有权止付(冻结)未支付的绩效年薪、中长期 激励收益: (一)重大风险损失事件已发生且可能涉及相关人员责 任的; (二)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期间的; (三)考核结果存在重大误差或舞弊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追索扣回机制? 公司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发生以下 情形时,公司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益: (一)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并更正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失职、滥用职权、 欺诈等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等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激励对象离职后发现有不当行为应予追责的; (五)其他依据监管规定或协议约定应追回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相关条款与现 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 一致的,以相关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解释, 修订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 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主要测评条款为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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