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瑞声(688787):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天瑞声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58号 致: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 6月 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8号院 1号楼 4层 401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3日召开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年 4月 2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6月 5日 14点 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8号院 1号楼 4层 401召开,由董事长贺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880,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23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515,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12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64,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11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67,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74%。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842,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97%;反对23,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62%;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4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857,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46%;反对23,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44,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5292%;反对23,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47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835,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80%;反对37,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706%;弃权6,8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22,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1807%;反对37,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832%;弃权6,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36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850,1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25%;反对24,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40%;弃权5,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37,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0816%;反对24,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920%;弃权5,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6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855,1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854%;反对19,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11%;弃权5,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838,0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72%;反对37,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93%;弃权5,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853,4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80%;反对21,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85%;弃权5,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