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股份(603637):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19:15:34 中财网
原标题:镇海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187号
致: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5日在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36号石化大厦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1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5日13:30在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36号石化大厦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祯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5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949,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9544%,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243,4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8880%。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706,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6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780,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97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292,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59%;反对198,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弃权3,459,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4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291,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57%;反对198,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1%;弃权3,459,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4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262,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84%;反对520,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9%;弃权3,166,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0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292,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59%;反对200,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0%;弃权3,456,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0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252,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15%;反对240,6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4%;弃权3,456,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83,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963%;反对240,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03%;弃权3,45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3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8,292,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67%;反对200,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2%;弃权3,456,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0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222,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23%;反对522,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1%;弃权3,136,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36%。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289,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23%;反对522,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1%;弃权3,136,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20,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817%;反对522,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67%;弃权3,13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716%。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确认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206,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571%;反对609,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42%;弃权3,133,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37,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249%;反对609,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41%;弃权3,133,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41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确认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203,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535%;反对611,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7%;弃权3,133,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34,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024%;反对611,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6%;弃权3,133,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41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8,232,2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93%;反对583,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9%;弃权3,133,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63,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928%;反对583,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62%;弃权3,133,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41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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