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ST海钦(600753):海钦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19:11:22 中财网

原标题:*ST海钦:海钦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ST海钦 公告编号:2026-056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
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719号)(以下简称“《监管问询函》”)。

公司收到《监管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审计机构就相关问题逐项开展核查工作,现就《监管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问题一:关于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液化石油气批发分销的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2025年确认相关营业收入11.04亿元,同比增长574.73%,毛利率为5.71%,同比增加3.75个百分点。其中,外销部分实现营业收入2.08亿元,毛利率为7.14%,较内销部分高出2.98个百分点;审计报告显示,2025年公司液化石油气复出口业务的客户为单一客户。此外,该业务成本端的关联采购占比较大,2025年公司向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基)等关联方采购液化石油气合计4.80亿元,占相关营业成本比例达46.11%。

请公司:(1)区分关联方、非关联方分别披露各季度采购液化石油气的成本及定价依据,说明关联采购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否公允合理;(2)结合液化石油气供销区域、市场价格波动趋势、运输及仓储等其他成本构成情况等,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量化分析毛利率显著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补充披露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前十名客户及供应商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销售及采购金额、发货地址及收货地址、控制权转移凭据、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信用政策及回款情况等,并说明是否为最终客户、供应商,上下游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4)补充披露液化石油气复出口业务的单一客户及其对应供应商情况,相关货物、资金的实际流转情况,分析说明该单一客户的外销业务毛利率显著高于内销毛利率的原因,公司加入到境外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链是否存在经济优势,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5)结合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模式,以及公司对贸易商品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有权自主决定商品交易价格等情况,说明公司对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区分关联方、非关联方分别披露各季度采购液化石油气的成本及定价依据,说明关联采购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否公允合理。

(一)关联方、非关联方各季度采购液化石油气的成本及定价依据
1、公司分季度采购液化石油气的成本情况
2025年度,公司向非关联方ARINATRADINGLIMITED、万华化学(新加坡)有限公司分别采购液化石油气原材料139,488.46吨、11,053.45吨,结算金额分别为541,197,113.77元、45,861,594.18元;向关联方浙江鸿基及其全资子公司采购液化石油气原材料118,841.66吨,结算金额为480,130,952.47元。

2025年各季度,公司向关联方、非关联方采购液化石油气原材料的数量与成本如下:

向关联方采购数 量(吨)向关联方采购均 价(元/吨)向非关联方采购 数量(吨)
19,000.004,422.9811,053.45
22,400.004,177.7945,710.93
40,841.663,878.5441,894.46
36,600.003,937.3151,883.07
注:采购均价不含增值税,含关税,下同。

2、公司采购液化石油气的定价依据
公司采购的液化石油气原材料主要为丙烷、丁烷,采购定价严格遵循大宗商品国际贸易的通行规则,采用“基准价格指数+升贴水”作为定价依据。

(1)基准价格指数
公司主要参考以下三类具有公信力的市场价格指数作为定价基准:
CP(ContractPrice),是由沙特阿美公司月度官方公布的丙烷、丁烷的离岸价(FOB)基准,反映中东货源出口亚洲的官方合同价格。其制定基于公开招标与现货市场趋势,是亚洲地区长协贸易的核心定价基准。

FEI(FarEastIndex),是由独立的国际能源及大宗商品价格评估机构Argus和普氏能源资讯S&PGlobalPlatts共同发布的丙烷、丁烷的到岸价(CFR)指数,反映液化石油气运抵远东地区(主要为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现货市场价格。

LPG(LiquefiedPetroleumGas,液化石油气)期货指数,是大连商品交易所于2020年3月30日推出的能源期货品种,反映中国境内炼厂副产液化气的远期价格。由于标的物纯度、市场流动性及金融属性等因素,其价格通常与进口油气价格存在差异。

(2)升贴水
升贴水是反映具体交易条件差异的价格调整项。公司在确定升贴水时,严格遵循行业惯例,并建立内部决策机制。公司综合考量装货/卸货港口区位、特定航线运费、船期安排、单次采购规模、信用条款与支付方式等合同具体条件,确定基础升贴水区间。在做出具体采购决策前,公司还会结合近期销售端报价与预期,测算为实现合理利润水平所对应的目标成本区间,并据此对基础升贴水进行审慎评估与必要调整,以优化管控采购成本。

(二)说明关联采购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否公允合理
1、公司采购液化石油气的渠道
公司通过境外批量进口与境内零星补库两种渠道采购原材料实现备货。其中,境外批量进口具有采购频次低、单次规模大但船期不稳定的特征,由供应商安排液化石油气运输船承运至公司指定港口码头卸货入库,是公司保障基础库存与成本优势的核心渠道。境内零星补库是公司灵活适应进口船期影响、市场需求波动及日常销售消耗的重要补充渠道,通过罐内货权转让方式,高频小量的快速补库,有助于公司有效平滑供应曲线,提升库存周转效率与市场响应速度。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非关联方采购境外批量进口的液化石油气,向关联方采购境内零星补库的液化石油气。

2、公司向关联方、非关联方采购液化石油气的情况
2025年各季度,CP、FEI价格指数及公司向关联方、非关联方采购液化石油气原材料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丙烷 CP价格丁烷 CP价格丙烷 FEI价格丁烷 FEI价格向关联方 采购均价
4,528.534,456.074,487.134,496.464,422.98
4,412.614,267.683,899.073,839.344,177.79
3,871.443,655.733,783.963,871.443,878.54
3,484.603,377.463,643.923,887.743,937.31
注:1、CP价格、FEI价格的折算汇率取自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各月数据,季度价格为月度价格均值。

2、公司向关联方、非关联方采购均价根据公司采购丙烷、丁烷的金额与数量合并计算。

原则上,公司向非关联方采购境外批量进口的液化石油气时,按同比例采购丙烷、丁烷;向关联方采购境内零星补库的液化石油气时,主要依据丙烷、丁烷的实际消耗确定比例。

根据上表,公司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向关联方、非关联方采购均价的差异分别为273.91元/吨、79.87元/吨、105.32元/吨、163.44元/吨。其中,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价差较大,主要是不同采购渠道对应采购月份的基准价格指数变化,以及公司冬季补库需求增大所致。2025年1-4月,基准价格指数呈现下行趋势,以丙烷FEI价格为例,1-4月按汇率折算后分别为4,564.05元/吨、4,490.07元/吨、4,406.63元/吨、3,817.85元/吨;第一季度,公司仅在2025年3月下旬向非关联方完成一笔进口采购,采购数量为11,053.45吨,同时分别于1月、3月向关联方采购14,000吨、5,000吨,即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更多发生在价格偏高的1月,结合向非关联方采购因规模非标准化而形成贴水,导致当季采购均价存在差异。2025年10-12月,基准价格指数呈现上行趋势,丙烷FEI价格分别为3,441.22元/吨、3,626.14元/吨、3,864.40元/吨;公司在10月、12月向非关联方完成两笔进口采购,采购数量分别为25,937.99吨、25,945.08吨,同时在10月至12月分别向关联方采购6,000吨、13,500吨、17,100吨,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更多发生在价格走高的11、12月,故此形成当季采购均价的差异。

公司采用“基准价格指数+升贴水”作为定价依据,确定向关联方、非关联方的采购价格。基准价格指数来源于独立、公开的国际市场或交易所,升贴水调整基于可量化的客观商业因素与内部成本利润测算,公司确定关联采购价格采用行业普遍适用的定价依据,有效保证公司采购成本的公允合理,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二、结合液化石油气供销区域、市场价格波动趋势、运输及仓储等其他成本 构成情况等,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量化分析毛利率显著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未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一)液化石油气供销区域、市场价格波动趋势、运输及仓储等其他成本构 成情况 1、液化石油气供销区域 (1)液化石油气采购区域 2025年度,公司与境外国际能源供应商形成合作,通过境外批量进口采购 的原材料来自非洲、中东、美国等地区。在境内零星补库方面,公司采购的原材 料均来自境内企业的罐内存货。 (2)液化石油气销售区域 2025年度,公司销售区域主要覆盖广西、贵州、云南等多个华南省份,建立 了稳定的境内客户网络与销售渠道。在优先满足境内客户需求、境内库存充裕的 前提下,且当境外市场呈现显著价格优势时,公司会启动外销业务(以下或称复 出口业务),将库存商品销售至终端客户主要位于越南的境外市场。 2、市场价格波动趋势 LPG期货主要反映中国境内炼厂副产液化气的远期价格,公司向境内市场销 售进口液化石油气,销售均价能够体现区域市场的现货价格,二者对应标的物纯 度、市场流动性及金融属性等因素存在差异,但波动趋势基本一致,具体如下:3、运输及仓储等其他成本构成情况
根据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规定,以及主营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轻资产运营的特征,公司依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专注于液化石油气的批发与分销,暂未涵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环节。公司核心经营活动聚焦于原材料采购与库存商品销售,为采购丙烷、丁烷等液化石油气所支付的直接材料成本,是公司最主要的成本构成部分。公司将液化石油气储存、装卸环节,委托给具备相应危险化学品资质与设施的港口码头及大型冷冻库运营商,将向其支付的货物装卸、冷冻储存及管输等服务费确认为仓储费,是使存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重要成本。考虑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高安全风险与专业要求,公司与客户约定货物出库后的运输事宜(包括承运人选择、费用及风险)由客户自行负责,货物出库后的运输费用及相关责任由客户承担,故货物运输相关费用不构成公司成本。

公司2025年度经营液化石油气批发分销业务,确认的成本构成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金额
101,619.11
2,505.78
12.78
104,137.67
根据上表,除直接材料外,公司确认的主要成本是仓储费。其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仓储及装卸服务成本为1,881.68万元,占仓储费成本的75.09%;与非关联方发生的仓储及装卸服务成本为624.10万元,占仓储费成本的24.91%。

公司向关联方、非关联方采购仓储及装卸服务的具体情况,请见问题三之公司回复“一、……”之“(二)选取关联方及第三方仓储设施的主要考虑”。

(二)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及公开信息,公司液化石油气批发分销业务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包括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21,以下简称“东华能源”)、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5090,以下简称“九丰能源”)。公司与可比公司的液化石油气业务收入与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2025年度 液化石油 气 业务收入 (亿元)2025年 度毛利率2024年度 液化石油 气 业务收入 (亿元)2024年 度毛利率
东华能源115.683.92%130.323.38%
九丰能源87.996.03%88.185.65%
11.045.71%1.641.96% 
(三)量化分析毛利率显著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5年度,公司液化石油气批发分销业务毛利率较2024年同期显著提升,该变动主要系公司采购端与销售端的结构及策略发生积极变化所致,具有商业合理性。

1、采购渠道与供应商结构的优化降低了采购成本
公司自2024年第四季度起开展液化石油气批发分销业务。业务开展初期,受过往年度经营煤炭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回收不力的影响,公司自有运营资金较为紧张。由于在液化石油气的国际贸易中,国际能源供应商通常对采购方的资信与经营记录有较高要求,尽管公司依托控股股东的产业背景支持得以接洽供应商,但受限于业务记录不足、资金实力不够、历史财务表现不佳等因素,2024年度尚未通过境外批量进口渠道采购原材料,成本优化空间有限,原材料的平均采购价格为4,446.68元/吨。

2025年度,公司液化石油气批发分销业务规模快速扩大、形成良好的履约记录,结合控股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公司资金状况得到切实改善。就此,公司国际采购资信显著提升,成功获得国际能源供应商的认可,拓展了境外批量进口的采购渠道,有效降低了单位采购成本,原材料的平均采购价格为3,961.60元/吨,较上年大幅下降,为毛利率提升奠定了关键基础。

2、销售区域与客户结构的聚焦提升了议价能力
2024年度第四季度,公司仍处于市场探索期,为推进积累行业经验、完善业务流程、形成稳定模式,同时在以浙江(聚焦工业市场)为核心的长三角区域和以广西(聚焦民用与商用市场)为核心的西南省份开展业务。公司2024年(仅第四季度)实现液化石油气批发分销收入1.64亿元,平均销售价格为4,639.58元/吨。其中,浙江工业市场业务占比为40.75%,平均销售价格为4,516.36元/吨;广西民用与商用市场业务占比为59.25%,平均销售价格为4,728.31元/吨。

2025年度,公司坚定践行从工业能源向民用能源转型的发展路径,集中资源深耕以广西为中心的西南省份区域民用市场,并利用区位优势开拓了面向越南市场的外销业务。由于民用与商用市场的需求通常更具刚性且价格敏感性相对较低,公司通过销售区域与客户结构的优化聚焦增强了客户粘性与议价能力。公司2025年全年实现液化石油气批发分销收入11.04亿元,平均销售价格为4,339.76元/吨。虽销售价格降低,但销售规模大幅扩大,全年销量254,485.24吨,同比增加621.34%。

3、公司毛利率显著增长具有合理性
2025年度,公司开拓境外批量进口渠道,大幅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公司销售价格在报告期内随市场价格波动趋势缓步下行,基数减少助推毛利率上升。公司毛利率的显著增长,符合业务发展阶段与市场价格波动趋势,具有商业合理性。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当前毛利率水平处于合理区间。

2026年第一季度,得益于上年末增加库存备货,以及地缘冲突导致液化石油气终端市场价格上涨,公司实现液化石油气批发分销收入约3.76亿元,毛利率超8%,延续了2025年以来的毛利率增长趋势。

三、补充披露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前十名客户及供应商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销售及采
购金额、发货地址及收货地址、控制权转移凭据、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信用政策及回款情况等,并说明是否为最终客户、供
应商,上下游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

(一)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前十名客户及供应商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销售及采购金额、
发货地址及收货地址、控制权转移凭据、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信用政策及回款情况1、报告期内,公司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前十名客户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销售金额、收
货地址、控制权转移凭据、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信用政策及回款情况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关联关 系所在地主营业务 (或与公司往来业务)成立时 间开始合 作时间销售金额 (含税)收货地址控制 权转 移凭 据收入 确认 方式 及时 点信用政 策
MATHESON ENERGY PTE.LTD.新加坡各类商品批发贸易(含采购、 贸易、船运及分销)2019.72025.620,764.69越南、菲 律宾和印 尼报关 单、 提单交付 确认账期45 天
广西乐驰能 源有限公司广西南 宁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2025.12025.49,764.27客户自提过磅 单交付 确认先款后 货
广西桂天能 源集团有限 公司广西南 宁危险化学品经营2019.12024.118,497.58客户自提过磅 单交付 确认先款后 货
客户名称关联关 系所在地主营业务 (或与公司往来业务)成立时 间开始合 作时间销售金额 (含税)收货地址控制 权转 移凭 据收入 确认 方式 及时 点信用政 策
           
福泉市海丰 燃气有限公 司贵州福 泉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2006.82024.128,058.65客户自提过磅 单交付 确认先款后 货
荆门歆旺燃 气有限公司湖北荆 门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液化 石油气批发2010.62024.116,971.05客户自提过磅 单交付 确认先款后 货
广西拓深能 源科技有限 公司广西防 城港危险化学品经营;有毒化学品 进出口2020.122024.126,321.92客户自提过磅 单交付 确认先款后 货
广西桂丰能 源有限公司广西南 宁危险化学品经营2022.92024.114,749.68客户自提过磅 单交付 确认先款后 货
客户名称关联关 系所在地主营业务 (或与公司往来业务)成立时 间开始合 作时间销售金额 (含税)收货地址控制 权转 移凭 据收入 确认 方式 及时 点信用政 策
           
广西陆海国 际供应链有 限公司广西防 城港危险化学品经营2024.42025.84,082.66客户自提过磅 单交付 确认先款后 货
南宁三燃液 化气有限公 司广西南 宁燃气经营;移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充装;道路货物运输(含 危险货物)2017.82024.113,757.31客户自提过磅 单交付 确认先款后 货
广西易顺达 能源销售有 限公司广西钦 州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2020.62024.113,548.07客户自提过磅 单交付 确认先款后 货
注:外销业务控制权转移凭据为报关单、提单;内销业务凭据为过磅单。

2、报告期内,公司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前十名供应商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采购金额、
发货地址、控制权转移凭据、付款情况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关 联 关 系所在 地主营业务 (或与公司往来业务)成立时 间开始合 作时间采购金额 (含税)发货地 址采购内 容控制 权转 移凭 据
ARINATRADINGLIMITED中国 香港液化石油气、石油化工品2020.92025.554,119.71阿曼原材料质量 检测 单
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嘉兴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2009.72024.1142,588.50广西原材料货权 转移 单
HONGKIINTERNATIONALPTE. LTD.新加 坡综合商品批发贸易;兼营石油 化工初级产品制造2023.32025.98,941.08阿拉伯 湾产 地,排 除沙 特、伊 拉克和 伊朗原材料质量 检测 单
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广西 钦州港口经营;保税仓库经营2002.22025.52,108.75广西仓储及 装卸服 务仓储 费结 算单
万华化学(新加坡)有限公司 (WANHUA CHEMICAL(SINGAPORE)PTE.LTD)新加 坡化工产品为主的国际贸易2014.62025.24,586.16安哥拉 或阿拉 伯湾 (不含 沙特阿 拉伯及原材料质量 检测 单
       欧盟与 联合国 制裁国 家)  
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 钦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 经营;仓储设备租赁服务2019.12024.11694.20广西仓储及 装卸服 务仓储 费结 算单
注:1、境外批量进口采购的控制权转移凭据为质量检测单;境内零星补库采购的控制权转移凭据为货权转移单。

2、除上述供应商外,公司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未超过10万元。

(二)说明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前十名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为最终客户、供应 商,上下游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 1、前十名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为最终客户、供应商 公司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前十名客户均为液化石油气贸易商或零售商,不是 最终客户。其中,MATHESONENERGYPTE.LTD.(以下简称“马森能源”)为外 销业务客户,在东南亚地区拥有最终客户资源;其他九名客户均为境内客户,包 括液化石油气零售商、液化石油气运输贸易商等。由于液化石油气民用与商用市 场的最终客户多为自然人或个体商户,公司作为批发分销商,不对最终客户承担 履约义务,前十名客户不是最终客户符合行业惯例。华南省份民用与商用市场产 业链简况如下:公司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前十名供应商中,原材料供应商ARINATRADINGLIMITED、万华化学(新加坡)有限公司为国际能源贸易商,浙江鸿基及HONGKIINTERNATIONAL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鸿基”)为化工企业,海盐永盛贸易有限公司为加臭剂贸易商,非最终供应商;服务供应商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天盛”)、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华谊”)直接提供仓储及装卸服务,钦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分别为公司提供检验检测与代理服务,是最终供应商。

2、上下游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浙江鸿基及其全资子公司新加坡鸿基、仓储及装卸服务供应商广西天盛的实际控制人同为钟仁海先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鸿基、新加坡鸿基及广西天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除此之外,经自查,公司与上述两表其他上下游企业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
公司经营液化石油气批发分销业务不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

四、补充披露液化石油气复出口业务的单一客户及其对应供应商情况,相关货物、资金的实际流转情况,分析说明该单一客户的外销业务毛利率显著高于内销毛利率的原因,公司加入到境外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链是否存在经济优势,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一)复出口业务的单一客户及其对应供应商情况
1、公司复出口业务存在单一客户
(1)公司复出口业务单一客户的情况
公司在开展复出口业务时,主要与马森能源进行合作。马森能源系东华能源受托管理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业务和转口贸易、批发业务等。马森能源在东南亚地区拥有成熟的销售网络与客户资源,依托自身在全球货源采购优势及东华能源在广西钦州、广东茂名等沿海布局的港口码头,开展面向东南亚地区的转口贸易业务。

(2)公司与复出口业务客户合作的背景
根据东华能源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业务转型及贸易资产剥离预案的公告》,其为集中资源建设茂名、宁波烷烃资源综合应用产业基地、促进公司业绩稳定增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拟退出液化石油气国际及国内贸易业务,并将相应的贸易类资产剥离。其中,拟剥离资产包含广西天盛100%股权。2024年12月,东华能源将其持有的广西天盛55%股权向广西海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海川”)出售(以下简称“广西天盛股权交易”),系其业务转型及贸易资产剥离方案的一部分。广西海川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属于公司关联方。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根据公开信息查询结果,广西海川持有广西天盛100%股权。

在广西天盛股权交易前,马森能源主要依托广西天盛及其具有的港口区位及保税政策相关优势,开展面向越南地区的液化石油气转口贸易业务。具体请见本题之公司回复“四、……”之“(四)公司加入到境外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链是否存在经济优势,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在广西天盛股权交易后,马森能源主要通过广东茂名等港口开展东南亚地区的转口贸易业务,但受距离航线、客户消费习惯等影响,在越南市场销售时,相对广西钦州而言优势不足。

2025年第二季度,公司拟进一步发挥区域优势,与广西天盛达成合作,扩大在广西等西南省份的内销业务规模。同时,为有效利用开拓境外批量进口渠道,大幅降低采购成本的机会,并且基于马森能源为维护其越南区域转口贸易业务提出的合作意向,公司启动了外销业务。具体请见本题之公司回复“四、……”之“(三)该单一客户的外销业务毛利率显著高于内销毛利率的原因”。

公司与马森能源合作,可使公司以较低成本快速切入东南亚市场,符合新市场开拓阶段的效率原则。同时,国际贸易中信用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与资信良好、规模较大的客户建立稳定合作,是公司控制交易对手方风险、保障货款安全性的审慎商业选择。此单一客户合作模式系基于特定发展阶段的市场策略,具有合理的商业考量,且外销并非公司业务重心,不构成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重大依赖。马森能源与公司合作,主要是以更低的综合成本维护越南既有市场,持续获得合理商业收益,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2、公司复出口业务不存在对应供应商
公司不存在为复出口业务指定对应供应商或进行“以销定购”的情形。公司液化石油气业务总体遵循“备货销售”模式,具体请见本题之公司回复“五……”之“(一)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模式”,内销与外销共享同一仓储设施,每一项复出口订单均无与之绑定的单一采购合同,没有为复出口准备特定存货,不存在对应供应商。

(二)复出口业务相关货物、资金的实际流转情况
公司货物存放于具备保税资质的仓库,在销售时办理保税货物复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放行后,由客户安排船舶至码头提货,完成货权转移。

公司与外销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一般约定信用期约为45天,外销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此结算方式与内销业务“先款后货”为主的销售结算政策存在差异,主要遵循国际贸易惯例及针对该特定客户的信用评估结果,相关信用政策及风险控制均在公司销售管理制度的框架内。

(三)该单一客户的外销业务毛利率显著高于内销毛利率的原因
1、报价优势为业务启动前提
公司外销业务并非重心,在优先满足境内订单后,若库存商品充裕且境外呈现价格优势,方才启动外销业务。由于外销业务启动时,本身已具有相对报价优势,因此报告期内外销业务毛利率高于内销。

2、目标市场存在结构性机会
越南区域市场基础设施(如大型冷冻储罐)相对不足,供应弹性较小,容易因船期、气候等因素出现区域性、阶段性的供需紧张,且无法迅速平抑此类影响,从而导致其市场价格在特定时段高于我国华南地区。公司利用区位和仓储优势,捕捉此类结构性价差,能够实现更高的销售溢价。

3、保税政策的成本优势转化
公司货物存放于具备保税资质的仓库,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口原材料后暂不办理进口征税手续。在复出口时,该部分货物享受保税政策,无需缴纳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相较于内销业务需承担的进口税负或相关成本,外销业务的税收成本优势,能够转化提升约1%的毛利率。

(四)公司加入到境外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链是否存在经济优势,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公司在稳固境内核心市场的同时,审慎开展复出口业务,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具有明确的商业合理性与经济优势。公司开展外销业务使自身能够灵活利用库存资源,在境内市场需求平稳时,通过外销渠道消化库存、回笼资金,并从不同市场价格差异中捕捉机会,从而提升整体存货周转率与资金使用效率,平滑单一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公司开展外销业务的经济优势如下:1、港口区位优势
公司液化石油气分销业务所依托的广西钦州港区,是我国西南海岸上的天然深水良港,也是距离越南最近的、航线最优的大型液化气接卸港之一。公司与广西天盛形成稳定合作,依托其多功能液体化工码头能够停靠超大型液化气船并卸货入库。这一港口区位优势,使公司开展面向越南的复出口业务具有显著的物流成本与时效竞争力。

2、保税政策红利优势
公司与广西天盛形成稳定合作,将货物存放于其具备保税资质的仓库,能够充分发挥保税政策红利转化、节约税负成本、内外销商品灵活调拨的关键基础设施优势,增强了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结合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模式,以及公司对贸易商品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有权自主决定商品交易价格等情况,说明公司对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模式
公司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总体遵循“备货销售”模式,即采购液化石油气原材料的决策与行为是基于对未来境内外市场总体需求的综合预测、库存消耗情况及进口船期安排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数量远大于相应时点的销售数量。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统一入库管理,并委托港口码头及大型冷冻库专业运营商提供仓储与装卸服务。自2024年第四季度开始,公司与浙江物产化工港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物产”)合作设置物产仓,与广西华谊合作设置华谊仓;自2025年第二季度起,公司与广西天盛合作,设立天盛仓。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服务广西、贵州、云南、湖南等多个省份的液化石油气民用市场,库存商品优先用于内销,在优先满足境内订单后,若库存商品充裕且境外呈现价格优势,方才启动外销业务。公司开展境内外销售,均由客户指定槽车或液化石油气船提货,不存在罐内销售的情形。

(二)公司对贸易商品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有权自主决定商品交易价格等情况,说明公司对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公司拥有存货的控制权
公司相关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签订无固定先后规律,且单次采购数量远大于销售数量,采购决策是基于综合市场需求进行的自主存货储备,而非为履行特定销售合同进行的被动采购。公司在商品转让给客户前已获得了对商品的控制,能够自主决定货物的最终用途和销售时机。

2、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商品价格,独立承担价格波动风险
内销业务定价方式:公司根据境内市场前期的销售情况、竞争对手的销售价格、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自主决定液化石油气的对外销售价格,公司具有自主定价权,不受其他方限制,并非在采购的基础上加取固定价差,货物价格波动的风险由公司承担。

外销业务定价方式:公司采用大宗商品国际贸易通行的浮动定价机制(CP价格+升贴水),CP价格指数来源于独立、公开的国际市场,相关业务负责人与外销客户协商确定升贴水,完成内部审批后签订销售合同。进口采购价与销售价虽同以CP价格指数为基础,但采购与销售时点、数量均有显著不同,并且考虑不同升贴水,表明公司并非传递固定价差,而是自主决定销售定价。公司完全承担了采购后至销售前因CP价格波动导致的存货价格变动风险,享有销售定价的主导权并承担毛利波动的风险。

3、公司持续控制货物并承担仓储风险
公司所有采购货物均进入指定的第三方仓库(浙江物产仓库、广西华谊仓库或广西天盛仓库),公司支付仓储费并拥有存取权,货物出库需凭公司指令。公司采购行为独立于特定销售合同,货物在到货后经仓储环节,公司承担仓储期间货物的仓储费用及相应的毁损、灭失风险,在销售前拥有货物实质控制权。公司货物并非直达客户,存在可观测的仓储期,存货数量季度变化情况如下:单位:吨

季度期初结存本期入库本期出库期末结存
第一季度1,520.4930,053.4519,570.5412,003.40
第二季度12,003.4068,110.9350,351.9429,762.38
第三季度29,762.3882,736.1280,786.2431,712.27
第四季度31,712.2788,483.07103,776.5216,418.81
4、公司独立承担客户信用风险和合同履约责任
公司有关销售合同约定,公司作为卖方直接对最终客户承担产品质量、交货期等合同履约责任。公司直接向最终客户收款并承担其信用风险。公司分别作为买方和卖方签署独立购销合同,独立承担对供应商的付款义务和对客户的收款权利及信用风险。

5、合同安排具备商业实质
公司分别与供应商和客户签订独立的购销合同,在法律形式上作为交易的当事方。采购计划基于综合市场需求,采购数量、品种、时间均支持“备货销售”模式,而非“以销定购”。

6、公司对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综合上述依据,结合公司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备货销售”的模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代理人的判断标准,公司在本业务中符合以交易当事人身份从事贸易活动的特征,属于主要责任人。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即按销售总额确认收入、按采购总额确认成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六、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会计师回复:
(一)关于关联方采购定价公允性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提供的液化石油气采购明细表,区分公司对关联方与非关联方采购的液化石油气品类、数量及金额;
2、获取并检查公司对关联方的采购合同及公司对关联方采购定价依据说明,了解协议中合同定价、货物交割、风险承担、货款结算等具体条款内容及定价依据说明中定价的执行方式,询问管理层关联交易的商业背景,核实关联采购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3、获取并检查公司对非关联同类业务采购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将其与对关联方采购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进行比对,判断条款是否存在显著区别及是否影响公司对关联方采购的真实性及公允性;
4、获取液化石油气公开披露的市场报价,将公司对关联方采购定价与同期市场报价、公司对非关联方采购定价进行对比,核查定价是否具备公允性。

(二)关于毛利率增长原因及可持续性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提供的液化石油气业务境内采购与境外采购分区域明细、内销及外销业务分区域销售明细,对比分析国内外LPG市场价格波动趋势与公司采购成本、销售价格的变化关系;
2、获取公司提供的2024年度及2025年度液化石油气业务成本构成明细表,分析采购成本、仓储成本及其他成本要素的变动情况及占比变化;
3、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液化石油气业务的毛利率数据,与公司液化石油气业务的毛利率水平进行横向对比分析;
4、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液化石油气业务毛利率改善的驱动因素及可持续性判断。抽查新增客户与供应商的合同及背景、分析区域及客户类别毛利率差异。

(三)关于客户及供应商信息披露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2025年度液化石油气业务前十名客户及供应商明细清单,核查公司与其交易相关的合同资料、交易凭证等单据,核实其是否为最终客户、供应商;
2、查阅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登记信息,核实成立时间、注册地址、主营业务及控股股东等基本信息,结合公司提供的关联方清单,核查其上下游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核对采购货物控制权转移的凭据(如货转通知单、质量检测单、入库单、采购发票等),核实公司是否在采购环节已真实取得货物的控制权;
4、针对公司液化石油气境外核心供应商ARINATRADINGLIMITED,我们取得公司本年度向该供应商开展采购业务对应的全部合同、第三方商检报告、采购发票及付款回单并实施核查;对ARINATRADINGLIMITED实施函证程序,已收到回函;查询该供应商工商登记资料,对照关联方名录核查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就采购合作细节对ARINATRADINGLIMITED开展访谈程序;
5、核对销售货物控制权转移的凭据(如出库单、过磅单、客户签收单、报关单、提单等),检查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6、获取并检查公司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合同,了解合同中的信用政策条款,结合银行流水检查核对销售回款情况;获取并检查公司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了解合同中的支付条款,结合银行流水检查核对采购付款情况;7、检查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情形及相关合同条款。

(四)关于液化石油气复出口业务单一客户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
1、获取客户资料,了解并评估公司从事复出口业务的商业背景及与公司建立合作的商业逻辑;
2、对报告期复出口业务单一客户销售执行细节测试,获取液化石油气复出口业务的全部销售合同、货运单、提单、报关单、重量证书、发票、银行收款回单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复出口业务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3、对比单一客户外销业务毛利率与同期内销业务毛利率差异,并向管理层访谈了解原因;
4、对复出口客户马森能源执行函证程序,确认交易金额及期末往来余额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执行现场走访程序,了解客户与公司的合作模式及交易产生的原因;
5、核实港口与保税区优势的真实性,现场走访钦州天盛港仓库,访谈仓库人员及客户,了解港口区位优势、保税区布局及海关监管流程;获取并核查保税区备案文件、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及境内采购销售明细、购销合同、结算单据等资料;对比进口与境内采购价格、外销与内销售价,确认港口及保税区优势真实性、复出口业务实质及优势合理性。

(五)关于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
1、查阅公司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的主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检查合同中关于定价、存货风险承担、运输责任、付款义务等关键条款,判断公司对采购的商品是否承担主要责任、灭失风险以及是否有权自主决定商品对外交易价格。

2、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财会[2017]22号)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判断标准,逐条对公司液化石油气业务的相关特征进行核查与评价,具体如下:
(1)核查独立购销合同及履约单据:抽取主要上下游合同,检查是否分别与不同对手方签订、条款是否独立(如交货、付款、质量责任等是否挂钩);抽查销售出库单、过磅单、报关单等,确认货物真实流转;结合应收账款函证及回款记录,验证公司是否以自身名义开票并收款。

(2)核实存货风险承担:采购入库凭证单据、仓储费结算单及库存台账,确认货物先入库后出库、公司支付仓储费并享有存取权限;参与存货监盘,关注盘点时货物是否由公司控制;比对购销价格差异,结合访谈了解定价流程,确认公司独立承担存货价格波动及毁损灭失风险。

(3)检查自主定价权:获取公司定价审批流程及内部签批记录,抽取多笔销售订单,对比同期采购价格,确认是否存在固定价差或锁价安排;访谈业务人员,核实销售价格是否由公司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无需经供应商或第三方同意。

(4)评估信用风险承担:检查合同违约条款,确认公司是否对客户承担交货、质量等首要责任;检查坏账准备计提及实际坏账核销情况,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及回款记录,验证公司是否承担客户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六)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
(1)公司2025年度液化石油气关联采购交易价格公允,定价依据明确,相关关联交易已在财务报表及附注中充分披露。

(2)公司2025年度液化石油气业务毛利率增长具有商业合理性,未来具有可持续性。

(3)公司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前十名客户及供应商基本情况、交易金额、控制权转移凭据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已如实披露,不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

(4)液化石油气复出口业务单一客户的商业背景合理、交易具有真实性,外销毛利率高于内销毛利率具有商业合理性。

(5)公司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问题二:关于改性塑料制造业务。公告显示,2025年10月公司通过控股股东赠与51%股权的方式并表浙江亚兰特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亚兰特),新增改性塑料制造业务,主要从事聚丙烯改性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025年公司对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6.27亿元,毛利率仅2.81%,低于公司液化石油气贸易业务毛利率。该业务成本端的关联采购同样占比较大,2025年公司向关联方浙江鸿基、浙江鸿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祈)采购聚丙烯粉料合计6.06亿元,占相关营业成本比例达99.42%。关注到,浙江亚兰特在2025年合并日前的追溯期间曾向关联方浙江鸿祈出售聚丙烯改性料,确认相关收入0.42亿元。

请公司:(1)分析说明改性塑料制造业务毛利率较低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关联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2)补充披露改性塑料业务前十名客户及供应商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获客渠道、关联关系、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销售及采购金额、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信用政策及回款情况等;(3)说明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聚丙烯粉料、并出售部分聚丙烯改性料的交易背景及原因,是否实质涉及受托加工业务,合并日后是否还存在类似交易情形;(4)结合改性塑料业务模式及公司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等,说明公司在该业务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分析说明改性塑料制造业务毛利率较低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关联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

(一)改性塑料制造业务毛利率较低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趋势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浙江亚兰特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亚兰特”)开展改性塑料业务,浙江亚兰特主要从事聚丙烯改性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基于客户需求,通过专用设备及特定生产工艺,提升聚丙烯在透明度、刚性、韧性、阻燃等方面的性能水平,面向全国市场销售。

1、行业地位与可比公司情况
浙江亚兰特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27亿元,均来自聚丙烯改性料的对外销售,毛利率为2.81%,较上年提高1.97个百分点。在聚丙烯改性料行业,浙江亚兰特处于产业链相对上游位置,提供应用领域相对集中、需用量相对较大、定制化需求相对基础的单一产品。同时,浙江亚兰特企业规模较小,且不具有一体化及成本优势,融资能力较弱,与业内上市公司难以完全比较。业内上市公司相关产品、收入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 代码公司 简称相关 产品2025年 相关收入 (亿元)2025年 毛利率2024年 相关收入 (亿元)
002838道恩股份改性塑料43.9910.71%38.06
688219会通股份聚烯烃系列36.9712.44%36.21
688669聚石化学改性塑料粒子10.6613.91%10.45
300644南京聚隆改性PP(聚丙 烯)10.0611.32%9.30
301131聚赛龙改性PP(聚丙 烯)9.2211.97%8.95
002886沃特股份改性通用塑料3.206.53%3.64
平均值 ——11.15%—— 
公司聚丙烯改性料6.272.81%1.73 
2、改性塑料制造业务毛利率较低的原因
浙江亚兰特改性塑料业务毛利率较低与其业务规模、市场定位及行业竞争格局密切相关,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行业竞争格局与经营策略压缩毛利空间
改性塑料行业呈现明显的规模化、专业化竞争态势,业内龙头企业凭借技术、规模与品牌优势,在汽车、家电、电子电气等主流高端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相比之下,浙江亚兰特资产与业务规模相对较小,产品品类相对单一,且不具备一体化能力,在采购成本、研发投入、产品灵活性及市场影响力方面不具优势,难以进入高端领域。面对上游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及下游产业升级的双重压力,浙江亚兰特聚焦于日用制品、食品及医疗制品等细分市场,提供应用领域相对集中、需用量相对较大、定制化需求相对基础的聚丙烯改性料,周转快,利润空间相对更小。

(2)采购端议价能力有限且易受原材料成本波动影响
浙江亚兰特主要原材料为聚丙烯粉料,其价格与丙烷、丙烯等大宗商品价格高度联动,受全球贸易形势、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显著。作为中小型采购方,浙江亚兰特在面对大型供应商时议价能力较弱,原材料成本受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更为直接和显著,难以通过规模采购有效平滑成本波动,这对成本控制构成了持续压力。

(3)销售端基于多重考虑采用定价偏低的营销策略
浙江亚兰特自身品牌溢价能力相对较弱,目标客户多为中小规模企业,产品定价普遍低于聚焦高端应用领域大型企业客户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同时,鉴于自身资产规模较小、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前融资渠道相对有限,为严格控制应收账款风险、保障运营资金安全,浙江亚兰特长期执行“先款后货”为主的严格信用政策。公司将浙江亚兰特纳入合并范围后,总体资源重点投向液化石油气批发分销相关核心业务,未对其提供资金支持,故浙江亚兰特延续了相对审慎的结算方式,保障了自身现金流安全。通过相对较低的产品定价和高度确定的货款结算,浙江亚兰特提高了对客户生产连续性的保障程度,符合自身资金、人力、研发资源不足的客观情况。

2026年第一季度,浙江亚兰特实现收入1.46亿元,毛利率降至-2.27%,主要系保障客户生产连续性、履行已签署销售合同的交货义务,但2月末至3月原材料成本受地缘冲突影响大幅上升,导致毛利率为负。其中,2026年1月至3月,分别实现收入6,776.98万元、2,325.88万元、5,504.74万元,毛利率分别为1.54%、-1.95%、-7.08%。浙江亚兰特改性塑料业务的毛利率水平,是其所处行业竞争地位、差异化市场定位及审慎财务策略共同作用下的综合结果,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关联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
1、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的背景
浙江亚兰特2025年5月设立,6月收购浙江鸿基子公司浙江鸿祈的改性塑料制造业务资产组合,由于该组合完整具备投入(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人员、业务合同等)、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成熟的生产技术、完整的工艺流程、持续的生产运营)和产出(产品、客户合同、收入来源)三大核心要素,能够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产生稳定经济利益,因此该收购构成一项“业务”合并。

由于上述改性塑料制造业务的原材料为聚丙烯粉料,系浙江鸿基的核心产品之一,且浙江亚兰特所处园区与浙江鸿基生产制造基地直线距离不足3km,为保证资金使用、生产安排、供销决策、成本控制的效率最大化,浙江鸿祈历史上长期向其母公司浙江鸿基采购原材料。浙江亚兰特收购改性塑料制造业务资产组合后,继续向关联方浙江鸿基采购原材料。

2025年10月,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歆”)将其持有的浙江亚兰特51%股权无偿、无条件赠与公司(以下简称“股权赠与事项”)。浙江亚兰特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取得了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合并日为10月23日。该股权赠与事项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合并日后,浙江亚兰特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向关联方浙江鸿基采购原材料。

浙江鸿基为上游化工企业,其产品品质稳定,且地理位置邻近。浙江亚兰特向浙江鸿基采购能够有效缩短运输距离、降低物流包装成本、保障核心原材料供应的及时性与稳定性。浙江亚兰特向浙江鸿基采购原材料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和合理的商业逻辑。

2、公司关联采购价格公允合理
报告期内,浙江亚兰特向浙江鸿基采购原材料的价格,依据浙江鸿基对全部客户销售聚丙烯粉料的月度结算均价确定,双方在采购发生的次月结算。浙江鸿基对外销售包含所有第三方客户,结算均价代表其向非关联方销售聚丙烯粉料的最终成交价格,公司关联采购价格公允合理。

在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后,为加强采购决策的独立性,促进采购定价的公开透明,公司经过研究评估,洽谈调整浙江亚兰特关联采购的定价依据。浙江亚兰特向浙江鸿基采购原材料,以浙江鸿基对外销售聚丙烯粉料的报价为基础,参照与浙江亚兰特同等采购规模的第三方客户给予的商业折扣(较基准报价减少约100元/吨),同时增加其为浙江亚兰特提供专用产线的加工费用(约50元/吨)最终确定。该定价依据已自报告期后首日开始执行。

报告期后,浙江亚兰特按日获取浙江鸿基对外销售聚丙烯粉料的报价,按其前一旬销售报价的均价计算关联采购价格。浙江亚兰特同时参照华东、华南地区同类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销售报价,除固定运输成本(约12元/吨)外,还需叠加按距离计算的运输成本(约0.3元/公里/吨)综合考虑,完成采购决策。

由于与浙江鸿基长期稳定合作,且运输距离较短,仅收取固定运输成本,浙江亚兰特能够采用运输半径较小,成本较低的粉料自卸槽车自浙江鸿基生产制造基地提货,有效减少原材料装卸相关包装成本(约70元/吨),销售报价以外的物流包装成本具有明显优势。报告期后,浙江亚兰特尚未向除浙江鸿基以外的其他供应商采购聚丙烯粉料,公司关联采购价格公允合理。

二、改性塑料业务前十名客户及供应商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获客渠道、关联关系、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销
售及采购金额、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信用政策及回款情况等
1、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塑料业务前十名客户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获客渠道、关联关系、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
销售金额、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信用政策及回款情况等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关 联 关 系所在 地主营业务 (或与公司往来业务)获客 渠道成立时间开始合 作时间销售金额 (含税)收入 确认 方式 及时 点信用 政策
苏州高朗 塑胶有限 公司江苏 昆山塑胶原料、橡胶原料及制品销售因业 务合 并承 继2015.122024.1021,608.30客户 签收先款 后货
中基嘉实 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浙江 嘉兴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品 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办公用品 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橡胶制品销售;第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因业 务合 并承 继2020.62024.1020,932.68客户 签收先款 后货
浙江金贝 广新材料 有限公司浙江 余姚改性塑料的研发;纳米新材料、改性塑料、塑料 制品的批发、零售因业 务合 并承 继2016.72024.109,412.84客户 签收先款 后货
客户名称关 联 关 系所在 地主营业务 (或与公司往来业务)获客 渠道成立时间开始合 作时间销售金额 (含税)收入 确认 方式 及时 点信用 政策
          
浙江鸿祈 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 司浙江 嘉兴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因业 务合 并承 继2012.112025.74,659.88客户 签收先款 后货
宁波远大 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浙江 宁波塑料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接洽2000.32025.8695.00客户 签收先款 后货
昆山德顺 塑胶有限 公司江苏 昆山塑料原料、塑胶制品的销售接洽2013.122025.8695.00客户 签收先款 后货
宁波北盛 工具有限 公司浙江 慈溪塑料制品制造;文具制造因业 务合 并承 继2008.92024.10675.04客户 签收先款 后货
中基石化 有限公司浙江 宁波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塑料制品销售接洽2018.42025.8556.00客户 签收先款 后货
桐庐华硕 塑业有限 公司浙江 杭州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因业 务合 并承 继2017.62024.10527.09客户 签收先款 后货
佛山市顺 德区毅龙 贸易有限 公司广东 佛山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因业 务合 并承 继1996.102024.10440.80客户 签收先款 后货
注:1、因股权赠与事项导致业务合并而承继的客户在获客渠道中列示;2、开始合作时间早于合并各方相对于最终控制人最早控制时点的填写为2024年10月,下同。

2、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塑料业务前十名供应商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关联关系、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采购金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关联 关系所在地主营业务 (或与公司往来业务)采购 内容成立时间开始合作 时间采购金额 (含税)
浙江鸿基石化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嘉 兴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聚丙烯 粉料2009.72024.1067,297.72
呈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广东广 州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 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辅料2002.12024.101,132.89
浙江鸿祈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嘉 兴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聚丙烯 粉料2012.112025.71,100.59
长兴江美包装有 限公司浙江长 兴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包装物2007.72024.10375.12
合肥涂多多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合 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辅料2021.42024.11263.75
烟台只楚新材料 有限公司山东烟 台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辅料2002.72024.12191.45
中天科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金 山新型膜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包装物2003.82024.10167.71
辽宁鼎际得石化 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营 口生产、销售抗氧剂及其副产品(除危险 品)、改性剂、预混剂、抗静电剂、成核 剂、硬脂酸盐辅料2004.52024.10152.52
北京极易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北京房 山制造,销售聚烯烃抗氧化中间体、抗氧剂辅料2002.42024.10136.31
上海申亿化工有 限公司上海浦 东包装材料及制品包装物2017.72024.10116.85
三、说明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聚丙烯粉料、并出售部分聚丙烯改性料的交易背景及原因,是否实质涉及受托加工业务,合并日后是否还存在类似交易情形(一)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聚丙烯粉料、并出售部分聚丙烯改性料的交易背景及原因,是否实质涉及受托加工业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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