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信股份(603352):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19:11:13 中财网
原标题:至信股份: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人”)作为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信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提高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在合理安排资金、确保本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以及主营业务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回报。

(二)投资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三)资金来源
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子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额度内,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期限不超过 12个月(含)的保本型以及其他低风险产品。在前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相关人员行使相应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五)投资期限
本次现金管理的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期限不超过 12个月(含)的保本型以及其他低风险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影响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开展现金管理相关业务,加强对投资产品的分析和研究,审慎选择投资产品,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运营稳健、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3、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投向及其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已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将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建立现金管理使用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登记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及进展情况,发现并评估可能存在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5、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系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能够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公司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认购的理财产品按类型划分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银行存款,取得的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合理安排资金、确保本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以及主营业务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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