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天热电(00069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制度,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 建立公正透明、激励有效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积极性与责任感,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 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个人履职 成效紧密结合,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及监管要求。公司薪酬办法 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和长远利益相结合,并与 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 励机制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 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 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具体实施。包括 考核数据收集、薪酬核算发放、资料归档等工作,具体实施情况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备。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形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1.内部董事(在公司内部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 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 核办法领取薪酬。 2.外部董事(未在公司内部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 原则上不发放津贴,确有必要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制定相关职 务津贴标准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二)独立董事 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因参 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 报销,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每年支付一次。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按照其资历、所任岗位职责及公司对应该岗位的薪酬及绩 效考核奖励标准发放薪酬。 第九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具体薪酬标准如下: (一)基本薪酬:属于固定部分,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 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属于浮动部分,包含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以及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工作目标所获得的其他现金奖励,年终根 据公司当年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较长期内 的经营业绩和贡献给予回报的激励性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 股计划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条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如有)按年发放,均为税前 金额。 第十一条内部董事基本薪酬执行公司年薪制员工薪酬制度按 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年度绩效于年度结 束后基于审慎的原则进行发放,年报审计后可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调 整。发放时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其任职时间的长短(每年按12个月 计算)计算其应得的薪酬金额。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执行公司年薪制员工薪酬制 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年度绩效于年 度结束后基于审慎的原则进行发放,年报审计后可根据审计结果进 行调整。发放时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其任职时间的长短(每年按12 个月计算)计算其应得的薪酬金额。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考核结果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按税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司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不同 发展阶段而不断变化,从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未来发展需 要。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 数据,收集同行业及可比公司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公司业绩较上一会计年度发生较大变化。 (四)组织结构调整、业务战略转型导致岗位责任发生重大变 化。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履职表现显著优于或劣于考 核标准的个别调整。 第十九条调整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调整的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任何条款,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为公司二级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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