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精研科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19:40:12 中财网
  CFi.CN讯: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
(1)黄逸超:个人资金需求。

(2)常州创研:满足部分员工资金需求。

3
()邬均文:个人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3.本次拟减持的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东名称拟减持数量不 超过(股)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不超过减持方式
黄逸超744,3060.40%集中竞价
常州创研1,116,4600.60%集中竞价
邬均文500,0000.27%集中竞价
4.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即2026年6月29日至2026年9月28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

5.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

6.其他:如上述减持期间内公司有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如遇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回购注销等股本变动事项的,减持数量不做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1.黄逸超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黄逸超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常州创研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常州创研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常州创研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常州创研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常州创研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在锁定期满后,常州创研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如常州创研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常州创研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常州创研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常州创研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邬均文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6.邬均文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常州创研2021年11月1日因其员工误操作减持了公司股份1,500股外,黄逸超、常州创研和邬均文未发生其他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逸超、常州创研和邬均文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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