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导纳米(688147):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6年06月01日 22:00:27 中财网
原标题:微导纳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楼
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涵义:

微导纳米/公司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本法律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
《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办法》《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4号文》现行有效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江苏微导纳 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规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02F20250563-00003号
致: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义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为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4.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承办律师有权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并确认。

5.本所承办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承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承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全部事实及材料,并且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及任何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8.本法律意见仅供为公司制定和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及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履行程序如下: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2025年9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年9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9月24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至2025年10月3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披露了《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拟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5 10 14 2025
年 月 日,公司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10月15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登公司2025年9月3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共有3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2026年5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2026 6 1
股票的议案》。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4号文》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事项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6年6月1日作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6]16636号《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承诺、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的相关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激励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以24.30元/股总共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6,446.3109万股的0.11%。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与激励计划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4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4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尚需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签署页)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沈宏山
承办律师: 刘 璐
承办律师: 王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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