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燕食品(603057):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石门一路 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授予”,合称“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授予价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6年 4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2026年 4月 17日至 2026年 4月 2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天。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 4月 30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6年 5月 14日,公司召开了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6年 5月 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年 5月 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1名激励对象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50 人调整为 141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1.20 万股调整为 311.5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30万股保持不变,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351.20万股调整为 341.50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在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2026年 5月 14日,公司召开了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6年 5月 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2026年 5月 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员工及技术骨干。 (二)2026年 5月 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12.6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4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3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等与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授予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随着本次授予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随着本次授予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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